法律怎样规定委托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02:14
法令怎样规则托付署理中的连带责任
在托付署理中,存在以下连带责任:
1、自己与署理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65条 规则:民事法令行为的托付署理,能够用书面方式,也能够用口头方式。法令规则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用书面方式。书面托付署理的授权托付书应当载明署理人的姓 名或许称号、署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托付人签名或盖章。托付书授权不明的,被署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当民事责任,署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67条规则:署理人知道被托付署理的事项违法依然进行署理活动的,或许被署理人知道署理人的署理行为违法不表明对立的,由被署理人和署理人负连带责任。
2、署理人与第三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66条规则:署理人和第三人勾结、危害被署理人的利益的,由署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已停止还与行为人施行民事行为给别人形成危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署理人与转托署理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定见》第81条规则:托付署理人转托别人署理的,对比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则的条件处理转托手续。因托付署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形成丢失的,第三人能够直接要求被署理人赔偿丢失;被署理人承当民事责任后,能够要求托付署理人赔偿丢失,转托署理人有差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4、一起署理人的连带责任
《合同法》409条规则:两个以上的受托人一起处理托付业务的,对托付人承当连带责任。
在托付署理中,存在以下连带责任:
1、自己与署理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65条 规则:民事法令行为的托付署理,能够用书面方式,也能够用口头方式。法令规则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用书面方式。书面托付署理的授权托付书应当载明署理人的姓 名或许称号、署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托付人签名或盖章。托付书授权不明的,被署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当民事责任,署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67条规则:署理人知道被托付署理的事项违法依然进行署理活动的,或许被署理人知道署理人的署理行为违法不表明对立的,由被署理人和署理人负连带责任。
2、署理人与第三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66条规则:署理人和第三人勾结、危害被署理人的利益的,由署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已停止还与行为人施行民事行为给别人形成危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署理人与转托署理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定见》第81条规则:托付署理人转托别人署理的,对比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则的条件处理转托手续。因托付署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形成丢失的,第三人能够直接要求被署理人赔偿丢失;被署理人承当民事责任后,能够要求托付署理人赔偿丢失,转托署理人有差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4、一起署理人的连带责任
《合同法》409条规则:两个以上的受托人一起处理托付业务的,对托付人承当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