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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低 可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审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21:54
关于医疗事故,相关法令规矩了悬殊巨大的补偿规范。对此,咱们应当调整思路,赋予补偿恳求人侵权归责的挑选权。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对这一案子的判定,突破了《法令》规矩的医疗事故补偿规范过低、不能相等维护受害患者及近亲属合法权益的现状,对医疗事故补偿选用人身危害补偿一般规范确认补偿职责,将受害患者作为品格相等的民事主体,相等维护其合法权益,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因而具有重要意义。
《法令》和《解说》补偿规范的激烈反差
咱们之所以如此点评这个案子的判定,其布景在于《法令》和《解说》补偿规范存在激烈的反差。
2002年4月4日发布的《法令》关于医疗差错形成的医疗事故危害,规矩了较低的补偿规范,对具有必定福利性质的医疗组织进行维护,而2003年12月4日经过的《解说》规矩了一般人身危害补偿规范,确认的补偿规范远远高于《法令》的规矩。
实践中,鉴于《法令》是有用的行政法规,法院对医疗事故选用“不同对待”的方针,假如经判定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法令》规矩的补偿规范;假如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许不恳求医疗事故判定而以医疗侵权或许医疗差错申述的案子,则适用《解说》规矩的补偿规范。其适用不同清楚明了,构成医疗事故较重的医疗危害,只能得到较低的补偿,而危害没有那么严峻的医疗差错或许医疗差错,则能够得到更多的补偿。这样的不公平,在最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铁定的规矩。这种“严格执法”的成果,便是对受害患者的不相等维护。
笔者以为,医疗组织作为一个具有必定社会福利性质的组织,其因差错形成医疗事故,恰当下降补偿规范,是应该的。这是由于,医疗事故危害补偿的费用担负都是来源于整体患者的医疗收费。我国的医疗组织是事业单位,底子上是自收自支,其补偿费用只能来源于医疗收费。假如让医疗组织担负过重的危害补偿职责,超越其担负才能的部分,必定要转嫁到整体患者身上,仅有的方法,便是添加医疗收费。美国的经验正是如此,医疗危害的精力危害补偿不断攀高,就使医疗组织不断添加保险费,转而向患者很多收取医疗费用,终究成果是使大多数患者瞧不起病,遭到更大的危害。
对此,笔者专门调查了美国医疗危害补偿制度变革的状况。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早年进行医疗危害补偿变革旨在操控社会医疗本钱,不使患者添加过大的医疗费用担负,一起约束精力危害补偿部分,不使医疗危害补偿中的精力危害补偿过大。但我国则走向了补偿过低的极点,四级医疗事故仅仅是“形成患者显着人身危害的其他结果的”(《法令》第四条)。再加上实践中存在医疗事故判定不公、判定人偏袒医疗组织等要素,有时医疗组织有差错被判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一般状况下患者得到的实际补偿很少,精力危害补偿规范更是少得不幸,因而人身危害补偿是遭受人身危害应当得到的补偿,不应当进行约束。
对医疗事故可适用“不同对待”与“恰当调整”
本案判定的法令适用根底在于,对《法令》规矩了过低的补偿规范,法院适用《解说》的人身危害补偿规范进行“恰当调整”。
所谓“恰当调整”方针的根底是“不同对待”方针。不同对待方针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法令》之后和《解说》之前出台的另一个司法解说,即《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审理医疗胶葛民事案子的告诉》(2003年1月6日),其第一条规矩:“法令实施后发作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补偿胶葛,诉到法院的,参照法令的有关规矩处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补偿胶葛,适用民法通则的规矩。”这便是不同对待方针的依据。能够给最高人民法院辩解的是,这个不同对待规矩出台时,《解说》还没有出台,因而,依据这一精力,也能够理解为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补偿胶葛,适用《解说》的规矩。
本案的法令适用也表现了这一精力。据报载,法官解说本案的法令适用问题时所说的“依据相关规矩”,便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危害补偿胶葛案子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定见》)第二十一条规矩:“确认医疗事故危害补偿规范,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矩;如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处理将使患者所受丢失无法得到底子补偿的,能够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说的规矩恰当进步补偿数额。确认一般医疗危害补偿规范,应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说的规矩。”
这就意味着医疗危害补偿能够适用两种规范,法官在适用法令时能够恰当调整。医疗事故补偿和其他医疗侵权补偿,并不是两种不同的侵权职责,相同都是医疗组织由于其差错而形成患者人身危害的侵权补偿职责。医疗事故和其他医疗侵权胶葛都是侵权行为,承当的职责都是人身危害补偿职责。
恰当调整方针有利于打破《法令》规矩的限制,维护受害患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试行定见》规矩的恰当调整方针,以及本案丰台区法院斗胆而有利的探究,能够处理对受害患者及近亲属维护不力的问题。
底子出路:赋予补偿权力人以挑选权
笔者注意到,上述的恰当调整也有缺点。便是只要法官在审理案子中以为适用《法令》确认补偿职责导致补偿不公,才或许改用人身危害补偿一般规范。可是,假如法官不这么适用法令,患者则无法建议这一权力。
因而笔者以为应适用恳求权挑选来处理这个问题。即权力人有两个以上恳求权,能够挑选有利于自己的恳求权行使诉权,恳求法院予以支撑。关于这个规矩,我国法令是供认的。《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矩:“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危害对方人身、产业权益的,受危害方有权挑选按照本法要求其承当违约职责或许按照其他法令要求其承当侵权职责。”这便是说,一个违约行为既构成违约职责,又构成侵权职责,补偿权力人有两个危害补偿恳求权,一个是合同法的违约职责规矩,一个是侵权法的侵权职责规矩。即补偿权力人有权挑选合同法的规矩或许侵权法的规矩,恳求法院予以支撑。
对此,咱们能够看到,上述医疗事故或许医疗危害补偿的两个法令规矩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矩景象是相同的。何况《法令》仅仅是行政法规,其等级低于《民法通则》,在这里,《法令》不应该认定为是特别法而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准则。已然关于医疗事故或许医疗差错形成患者人身危害法令规矩了两种不同的职责,那么,受害患者及近亲属有权依据自己的利益进行挑选,由其挑选《解说》作为自己补偿恳求权的法令根底,仍是挑选《法令》规矩作为自己补偿恳求权的法令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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