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强制拆迁民宅 法院确认行为违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1 23:29在公路拓改中,无行政执法权的镇人民政府,为了加速工程进度,对未按协议自行撤除的房子强制撤除,近来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定,承认被告潜山县天柱山镇人民政府在2005年10月26日对原告丁神应、黄楠、陈保生三户部分房子施行的行政强制撤除行为违法。
2001年,潜山县委、县人民政府为加速开展天柱山旅游业,报经省、市有关部分同意,开端对车轴寺至野寨公路进行拓展改造,成立了县工程建造指挥部、天柱山镇指挥所。2001年4月,天柱山镇景色村上街乡民组丁神应、黄楠、陈保生三户别离与天柱山镇指挥所签订了"车野路房子拆迁协议书",约好撤除丁神应、黄楠、陈保生三户的悉数房子,两边对补偿规范、面积、补偿数额协商一致。随后,丁神应、黄楠、陈保生三户自行撤除了部分房子,剩余的未拆房子三人以其被安顿的宅基地面积未能如数执行为由回绝拆迁。2005年10月26日,天柱山镇人民政府在有关部分的协同下对三户未折房子施行了强制撤除。为此,两边引发纷争。
法院经审理以为,车轴寺至野寨公路拓改工程,是一项经规划同意的合法交通基础建造的民心工程。原告丁神应、黄楠、陈保生三户住所处于该公路拓展规划界内,属被拆迁户,现已签订了"拆迁协议书",原告应自行撤除。在原告未按协议自行撤除时,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由有关部分作出行政处理决议书后,请求有行政执法权的部分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天柱山镇人民政府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其对原告的房子施行强制拆迁的行为,归于逾越职权的行政违法行为。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