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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债务如何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10:55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称号、规章,没有自己的产业,并以总公司的财物对分公司的债款承当法令职责。那么分公司的债款怎么承当呢?小编为您回答!
1、分公司的债款由谁承当?
【根本案情】某金属总公司的规章中规则:“金属公司部属分公司的司理、财政负责人等高档管理人员的任免,须经董事会以三分之二以上抉择通过决议,并由董事长签字方能收效。”2008年5月,该金属总公司在哈尔滨建立分公司,取得了营业执照。2008年7月,分公司司理陈某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向招商银行某支行请求告贷200万元,告贷期限6个月。因为该分公司运营不善,告贷到期无法归还,所以银行要求总公司承当还款职责。总公司以分公司司理的任免违背公司规章为由,不予归还。银行遂将金属总公司与哈尔滨分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法令谈论】依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则,公司能够建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职责由公司承当。本案中,哈尔滨分公司有必定的运营才能,但没有独立承当职责的才能,其债款应当由总公司承当,因而,银行有权要求总公司承当清偿职责。
本案中另一个需求留意的问题是:总公司不实行清偿职责的理由是分公司司理的录用违背公司规章,该理由不能建立。因为公司规章只具有内部效能,不能束缚公司外的第三人。陈某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授权证明书,这些文件具有公信力,足以使第三人信任陈某的身份的合法性。
2、总公司应对分公司债款承当何种职责?
关于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款应承当何种职责,这一看似简略的问题,在实践中却存在不同定见,而体现在法院的判定书中,便发生了多种不同的判定形式。归纳起来,大概有如下几种不同观念:
观念一:总公司对分公司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此观念的法令依据:
(1)《公司法》(1994年7月1日起实施,2005年第三次修订后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四条:“公司能够建立分公司。建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挂号,收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职责由公司承当”。
(2)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1992年7月14日发布实施)第40条规则:“法人依法建立并收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能够作为其他安排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198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温州市城区五马劳动服务公司是否承当连带清偿职责问题的电话答复》:“如有依据证明运送社确是服务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运送社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将服务公司列为本案一起被告,由其对运送社的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此观念以为,已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职责由其总公司承当,却能独立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那么分公司和总公司自然是承当连带职责。
观念二:总公司对分公司债款承当弥补清偿职责
此观念的法令依据:
(1)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1992年7月14日发布实施)第40条规则:“法人依法建立并收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能够作为其他安排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1998年7月8日起实施)七十八条规则:“被履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款时,能够裁决企业法人为被履行人。企业法人直接运营管理的产业仍不能清偿债款的,人民法院能够裁决履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产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2000年12月13日起实施)第十七条第三款:“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运营管理的产业缺乏以承当确保职责的,由企业法人承当民事职责”。
(4)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监他字第4号《关于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签定告贷合同企业应承当民事职责的复函》指出:“批发部作为柳州烟草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如有偿付才能,应当自行承当;如无偿付才能,应由企业法人柳州烟草分公司承当。” (此复函自己没有找到,引自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蒋贤争文章)
此观念以为,分支机构通过依法挂号,有必定的安排机构和产业,具有相对独立的法令地位,能够从事与其法令地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其究竟不具有法人资格,职责才能不完整,所以,分公司无力承当的债款,由总公司承当弥补清偿职责。
观念三:总公司对分公司债款直接承当清偿职责
此观念的法令依据:
《公司法》(1994年7月1日起实施,2005年第三次修订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四条:“公司能够建立分公司。建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挂号,收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职责由公司承当”。
此观念以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尽管能够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与诉讼,但相应民事职责还应由总公司进行承当。
观念一和观念三都将《公司法》第十四条作为法令依据,但却得出了不同的定论,这是因为对该条款的了解不同形成的。
3、分公司的债款其他分公司是否应当承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78条规则:“被履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款时,能够裁决企业法人为被履行人。企业法人直接运营管理的产业仍不能清偿债款的,人民法院能够裁决履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产业。”可见,总公司下有多过分公司的,其间一个或几个分公司的债款,其本身产业缺乏清偿的,可由总公司清偿,总公司直接把握的产业也缺乏清偿的,可用其他分公司的产业来清偿该分公司的债款。
4、建立分公司不建立时债款怎样处理?
公司建立分公司因欠缺法令要件或违法,而致使分公司不建立的,这时不合法的分公司所发生的债款,由建立人承当职责。尽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可是能够凭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自己的账户,有关分公司的财政制度、规章制度能够由总公司拟定,分公司有必要遵照履行。
综上所述,咱们能够看出,总公司与分公司是一家人,部分互相的,不管哪一个人遇到了问题,其他人都有法令职责去承当。但作为律师,从保护好债务人的视点动身,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能够依据案情主张当事人把总公司与分公司一起列为一起被告,一起在进行产业保全时,一起对总公司和分公司进行产业保全,以确保当事人能最大程度地完成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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