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未取得权属的房产可以退还已缴纳契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9 20:36

事例
某集团交纳契税后,因法院履行问题使其未能终究获得相关土地及房子权属,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交还已交纳的契税,未得到税务机关的赞同,因而请求行政复议。
该集团的退税的理由是,契税暂行法令第一条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搬运土地、房子权属,接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交税人,应当按照本法令的规则交纳契税。搬运权属应当交税,没搬运权属当然就不应该交税,现已交纳的契税理应交还。
税务机关不予退的理由是,契税暂行法令第八条契税的交税责任发作时刻,为交税人签定土地、房子权属搬运合同的当天。已然依合同搬运承认交税责任,就阐明不须具有权属搬运的条件,契税法令第一条应作签定搬运权属合同的了解。
剖析
本事例的焦点是判别契税交税责任建立的要件是什么?是以完结土地、房子权属的搬运为要件,仍是以签定土地、房子权属搬运合同为要件?对此笔者作如下剖析。
一、从契税法来判别契税责任的本质
从税法的组成要素来看,交税规模、课税目标(交税目标)、交税责任人、税目、税率、交税责任发作时刻、交税期限、减免税等是构成税种立法的要素,判别其是否交税,应依据交税规模、课税目标、交税责任人等要素作为判别规范,而不是依据交税责任发作时刻来判别,由于,它仅是征收性办法,契税立法也是这样。别的,从契税立法要素的摆放次序看,以交税责任发作时刻来判别是否交税有点舍本求末。固然,契税的交税责任时刻有点前置,不太合理,但这是契税的特殊性规则。
因而,契税法令第八条是关于契税交税责任发作时刻的规则,它不能改动契税征收的原则性规则(即,契税交税目标、交税责任的规则,破例性规则在外),不能过错的了解为交税人只需签定土地、房子权属搬运合同,就要交税,不论“交税规模、课税目标、交税责任人”等契税法令规则的交税要素及法定的交税责任是否还持续存在。
二、从物权法、民法等其他法令的规则,看是否交纳契税的要件
土地、房子归于不动产,不动产权属是否搬运应受《物权法》及《民法通则》等相关法令要约的束缚,只需完结法令意义上土地、房子权属的搬运,方成为契税交税责任建立的要件。那么,怎么掌握这个要件。
《物权法》、《民法通则》规则,对房子所有权的改变采纳挂号要件主义,即,只需处理过户手续,房子所有权才干搬运。可是,从民法理论上来剖析,不动产品权改变的原因大约可分为两类,分别为“法令行为”和“现实行为”。“法令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的合法行为,具有表意性、目的性及主体间相等的特征。“现实行为”引起的物权改变具有特殊性,它不以挂号为要件,仅以其作为公示办法,物权的变化则自相关现实行为完结之日起即告建立。
所以,依据《物权法》、《民法通则》及《契税暂行法令》的规则,只需发作土地、房子权属的搬运,接受方便是契税的交税人,判别要件应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搬运土地、房子权属,无论是“法令行为”仍是“现实行为”,只需按相关法令的规则完结了土地、房子权属法令效力上的搬运。
A集团因法院履行的原因终究未能获得相关土地及房子的权属,已然没有获得权属,何谈接受。因而,A集团不是该土地及房子的契税交税人,所交纳的契税应当交还。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