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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所涉及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6 03:09

一房二卖所触及合同的效能
1、先、后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获得房子一切权证,而一切的房子买卖合同均签定于获得房子一切权证之前,则所触及的买卖合同为有用或为可吊销。
依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则,在房子一切权未作改变挂号时,房地产开发商作为一切权人,有权处置自己的产业,因而所签定的数份买卖合同只需不具有法定的无效景象,自成立时起收效。
但由于房地产开发商自后买卖合同签定时起存在诈骗的景象,因而后买受人在无法获得房子时,有权恳求法院或裁定组织吊销合同。
2、先、后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获得房子一切权证,签定于获得房子一切权证之前的合同,为有用合同;签定于获得房子一切权证之后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在房子一切权作了权属挂号之后,一切权主体现已不再是房地产开发商,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持续以出售方的名义出卖房子,构成无处置权人处置别人产业,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则,相应的合同无效
3、先、后买受人都没有获得房子一切权证,如上所述,只需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景象,一切的买卖合同均为有用或为可吊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则,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按照法律规则应当挂号的,自记载于不动产挂号簿时发收效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八条规则,具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意图不能实现的,无法获得房子的买受人能够恳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补偿损失,并能够恳求出卖人承当不超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补偿职责: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后,出卖人未奉告买受人又将该房子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子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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