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新《公司法》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探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6 18:13
一、法人、法人品格与公司、股东
有限职责法人(juristic person)并不是罗马法所发明的词汇,它们是后人在研讨中对罗马法中对近于法人一类案例加以汇列而运用的词汇,粗心便是指以财团或许自然人之集合体在法令上享有权力和承当职责者。1罗马法中一些非自然人如归入私法调整的国库产业、当地行政集体和私家集体也和自然人相同在法令上独立享有权力和承当职责,这种资历就被称之为法人的"品格"(persona)。
Company(公司)一词最早并没有严厉的法令意义,从法理上看数人为了特定的目而组成的社团都可以被称之为company,而现代意义的公司则通常指依公司法安排、挂号而建立的,以盈利为意图的法人安排2。股东有限职责是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款承当职责的一种职责方法,这种约束职责方法直到十九世纪才被立法遍及建立。从公司开展的前史来看,从中世纪的行会、索塞特、康孟达等商事安排,到近代的特许合股公司,股份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款承当职责的职责约束方法阅历了从无到有,从实践中的萌发到立法中的承认的通过,因而可以说股东有限职责是十九世纪现代公司法法典化的产品。3
由此可见,法人品格和有限职责是别离开展的。尽管许多人企图以罗马法法谚"假如什么东西应给付集体,它不该当给付集体所属的个人,个人也不该归还集体所欠之债"来证明罗马法上集体现已具有独立职责,个人已对集体之债款承当有限职责,可是这一观念终因对上述集体出资状况的无从考证而备受争议。4独立的法人资历、股东的有限职责和本钱的合股性及可转让性是现代公司这种商事安排才具有的明显特征,也正是这三大特征的结合才孕育出了现代法人品格准则。因而可以说法人品格准则终究在公司方式中特别是在有限职责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取得了最高的完成,以至于实践中人们将法人与公司做同义语适用。5
二、法人品格否定理论与股东有限职责的破例适用
"法人品格否定"一词最早由日语直接翻译成中文。而在日本法中,也并无这个词汇相对应的具体规则,它源于二战后一些日本学者对英美法上"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翻译。在日本,法人品格否定法理粗心是指依照法人准则的意图,以为当某公司所坚持的方式上的独立性违反了衡平、正义的理念时,或许公司所具有的法的方式逾越了法的意图,不合法的加以使用时,并不全面的否定公司的存在,而是在确认它作为法人存在的一起,针对特定案例,否定其法品格机能,以保证公司与股东在法令上天公地道的位置。6日本学者一般以为,公司法人品格否定在制定法上的根据是制止权力乱用,在司法实践中,该法理的适用首要分为公司法人品格被乱用和公司法人品格完全形骸化两类景象。大多数状况下,该法理适用的结果是否定股东有限职责,而让其承当公司应当承当的某些职责。7
法人品格否定法理引进我国公司法研讨后,我国学者对其意义尽管众说不一,可是大致内容共同,首要不合在于该法理的适用范围上。广义说以为,其有两层意义:一是指对公司品格的完全掠夺,一是于特定的法令联系中予以否定公司品格。狭义说以为,法人品格否定仅指后者,并且将其与西方国家的"刺破公司面纱"相同等。8也有学者指出法人品格否定法理在承认股东有限职责的条件下,又否定法人独立职责在逻辑上总难免堕入自相矛盾,因而对其理论提出了质疑。9因为这样的不合,一些学者指出法人品格否定并不必定引发有限职责的破例适用,股东有限职责的破例适用不以法人品格否定为条件,因而,尽管法人品格否定与股东有限职责的破例适用有时会发作穿插,但二者仍是本质不同的。10
从有关股东有限职责和法人品格否定法理评论的文章不难发现,"法人品格否定 "从日文直译到中文导致了其意义的不确认性,因而,在对法人品格否定法理的讨论中呈现了一些歧异。可是,假如从法人品格否定理论的本质来看,不管这一理论的称号是什么,也不管其表现方式是判例法仍是成文法,它的本质都是在特定的法令联系中否定公司股东的有限职责。11而股东有限职责的本质则是股东实行完根据公司法所规则的各项职责后,所取得的对公司债权人的一项权力12。因而平衡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之利益联系,避免股东使用有限职责所享有的权力,乱用公司法人品格,危害债权人利益才是这一准则的精华地点。也正因为此,把这种以股东有限职责的合理发作为条件,在特定的法令联系中,对乱用有限职责之权力,危害债权人或别人利益之股东,约束或许扫除其有限职责的适用的准则称之为股东有限职责的破例适用是十分恰当的。
三、新公司法中股东有限职责的破例适用
1、新公司法对法人品格否定理论的吸收与立异
尽管在单个法令联系中,否定股东有限职责的判例早现已在两大法系国家呈现,法学理论界也对这些判例进行了比如"揭开公司面纱"、"直索职责""法人品格否定"之类的理论概括,可是我国2005年新修定的公司法直接以成文法的方式规则"公司股东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躲避债款,严峻危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的立法方式仍是首例。这也是我国新公司法对法人品格否定理论的吸收和立异。可是,因为法人品格否定理论自身就存在着内容不行确认的缺点,加上成文法的概括性,使得新公司法呈现后,许多人对此规则在必定的一起对其是否会被乱用抱以种种忧虑。为此,许多学者撰文讨论其适用条件。可是大多数学者都是从我国公司法法人品格否定的适用条件来讨论的,这就一直无法绕开法人品格否定理论中那些适用范围、理论逻辑的争辩。如前文述,股东有限职责乃现代公司准则法令之柱石,但为了补偿股东有限职责的价值缺点,保护有限职责准则所建构的法人独立职责准则,股东有限职责亦有破例适用的景象,因而,下文就从股东有限职责的破例适用视点来诠释新公司法第二十条之规则。
2、股东有限职责破例适用的法理根底
股东有限职责为现代公司法令准则之柱石,现代公司股东职责与公司职责的别离,公司本钱准则及公司产业准则都离不开股东有限职责的支撑。有限职责赋予了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当出资危险的权力,因而,从公司债权人的视点来看,有限职责便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一项权力。权力假如没有限制,就有或许被乱用。当股东有限职责带来的出资优点张狂的影响着人们的出资热心的时分,一些投机者很快便发现了使用公司进行诈骗或躲避法令职责却依然可以取得公司法上有限职责的保护的通道。法令准则规划的理念在于利益的平衡,在于正义的完成,权力不得滥乃是为法的基本准则。因而,当有限职责的特权被乱用时,从法令上对其进行制止亦契合正义之要求。特定条件下股东有限职责之否定亦具有法理上的合理性。因为我国民法通则未将权力不得乱用写入民法的基本准则,许多学者将"诚笃信用"准则作为了股东有限职责破例适用的法令根据。笔者以为,股东有限职责破例适用准则并不是什么先验原理,其法令根据问题与应在什么范围内适用该准则有关,从该准则的价值方针来看,无非是要保护公司股东产业与公司产业别离之价值,保护股东与债权人利益之平衡。因而,用诚笃信用准则来作为其法令根据,也必定包括制止权力的乱用之意思。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