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延期付款利息补偿收入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11:48
我公司出售给A公司(一般纳税人)一批货品,合同规则货到A公司付款。但A公司因为资金紧张,货到后只能给我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并容许给予相应的延期付款利息补偿。请问,我公司收到A公司的货款延期付款利息补偿收入怎么处理?我公司能给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第六条规则,出售额为纳税人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是不包含收取的销项税额。出售额以人民币核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钱银结算出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则,法令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含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助、基金、集资费、返还赢利、奖赏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金钱、代垫金钱、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藏费、优质费、运送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付款利息等问题增值税处理的批复》(国税函〔1999〕第598号)第一条规则,假如发作合同未到期而提早付出货款或其他原因导致实践付款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一致的,若实践付款大于发票金额的,则应补开发票;不然,应按出售折让的发票开具方法处理。
因而,你公司向A公司收取延期付款利息收入,应作为价外费用纳税。在给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延期付款利息收入能够与货品出售金额兼并开具,也能够独自开具。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第六条规则,出售额为纳税人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是不包含收取的销项税额。出售额以人民币核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钱银结算出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则,法令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含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助、基金、集资费、返还赢利、奖赏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金钱、代垫金钱、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藏费、优质费、运送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付款利息等问题增值税处理的批复》(国税函〔1999〕第598号)第一条规则,假如发作合同未到期而提早付出货款或其他原因导致实践付款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一致的,若实践付款大于发票金额的,则应补开发票;不然,应按出售折让的发票开具方法处理。
因而,你公司向A公司收取延期付款利息收入,应作为价外费用纳税。在给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延期付款利息收入能够与货品出售金额兼并开具,也能够独自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