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对“家家”商标侵权纠纷案的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2 18:28原告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传统公司)于1999年10月18日向国家商标局恳求注册“家家”商标,运用产品为酒(饮料)。商标局于2001年2月21日依法核准该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01年2月21日至2011年2月20日止。原告于2002年8月2日向山西省吕梁区域中级人民法院申述,称被告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汾酒公司)在同类产品白酒上运用“家家酒”作为其产品名称,在山西各地及其它省市广泛出售,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恳求法院判令被告当即中止出产、出售“家家酒”,并补偿侵权期间的悉数赢利约2000万元。被告汾酒公司辩称,其在先运用“家家”符号,不构成侵权。原告注册“家家”商标的行为归于歹意抢注。汾酒公司在原告申述的一起也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定委员会恳求裁决吊销老传统公司不正当注册的“家家”酒商标。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汾酒公司尽管于1999年9月出产“家家酒”,但其上市出售时刻为1999年12月,迟于老传统公司1999年10月18日对“家家”商标的恳求注册时刻。运用商标并不必定发生商标专用权力,商标只要经注册方可遭到法律保护。老传统公司歹意抢注商标,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断定汾酒公司侵犯了老传统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当即中止出产、出售“家家酒”,并补偿侵权期间所获利益836.886757万元以及其在2002年7月1日起至中止侵权行为止期间出售“家家酒”的悉数赢利。①被告汾酒公司不服一审断定,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5月24日,商标评定委员会裁决:方山县老传统食物有限公司构成歹意抢注,吊销其“家家”注册商标。山西高院据此对商标侵权案做出二审断定,吊销吕梁中院一审断定,驳回老传统公司的诉讼恳求。
有关“家家酒”的争议一度引起了社会广泛重视,一些学者关于是否能够适用《商标法》第31条的规则,断定老传统公司构成歹意抢注,吊销其“家家”商标,提出了不同的定见。②本文对此暂不做分析,而以山西吕梁中院一审断定中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损害补偿额怎么确认的问题做要点研讨。“家家”商标由原告注册并享有商标专用权,可是一直到吕梁中院一审断定做出后,原告都未曾运用过该商标。那么,假如汾酒公司侵权建立,原告取得补偿的依据是否应当是被告出产出售“家家”酒的近千万元的获利呢?商标侵权实则为对商标价值的侵夺,因而侵权损害补偿额确认的依据应当是被侵夺的商标的价值。本文就从商标的价值下手,讨论该案所触及的侵权损害补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