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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执行刑罚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19:22
第四编 实行
第二百四十八条 判定和裁决在发作法令效力后实行。
下列判定和裁决是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裁决: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定和裁决;
(二)终审的判定和裁决;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定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延期二年实行的判定。
第二百四十九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人无罪、革除刑事处分的,假如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当即开释。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当即实行的判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实行死刑的指令。
被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实行的罪犯,在死刑延期实行期间,假如没有故意违法,死刑延期实行期满,应当予以弛刑,由实行机关提出书面定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决;假如故意违法,查验现实,应当实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五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实行死刑的指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给实行。
可是发现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中止实行,而且当即陈述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一)在实行前发现判定或许有过错的;
(二)在实行前罪犯揭露严峻违法现实或许有其他严峻建功体现,或许需求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中止实行的原因消失后,有必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实行死刑的指令才干实行;因为前款第三项原因中止实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交给实行死刑前,应当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选用枪决或许打针等办法实行。
死刑能够在刑场或许指定的拘押场所内实行。
指挥实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给实行人员实行死刑。在实行前,假如发现或许有过错,应当暂停实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决。
实行死刑应当发布,不该示众。
实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给实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行死刑状况陈述最高人民法院。
实行死刑后,交给实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罪犯家族。
第二百五十三条 罪犯被交给实行惩罚的时分,应当由交给实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定收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令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许其他实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实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实行惩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给实行惩罚前,剩下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实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实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实行惩罚。
实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而且告诉罪犯家族。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实行期满,应当由实行机关发给开释证明书。
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暂予监外实行:
(一)有严峻疾病需求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许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日子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实行不致损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则景象的,能够暂予监外实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或许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许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峻疾病,有必要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确诊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给实行前,暂予监外实行由交给实行的人民法院决议;在交给实行后,暂予监外实行由监狱或许看守所提出书面定见,报省级以上监狱处理机关或许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赞同。
第二百五十五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实行的书面定见的,应当将书面定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能够向决议或许赞同机关提出书面定见。
第二百五十六条 决议或许赞同暂予监外实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实行决议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以为暂予监外实行不妥的,应当自接到告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定见送交决议或许赞同暂予监外实行的机关,决议或许赞同暂予监外实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定见后,应当当即对该决议进行从头核对。
第二百五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实行的罪犯,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契合暂予监外实行条件的;
(二)严峻违背有关暂予监外实行监督处理规则的;
(三)暂予监外实行的景象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关于人民法院决议暂予监外实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议,将有关的法令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许其他实行机关。
不契合暂予监外实行条件的罪犯经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实行的,在监外实行的期间不计入实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实行期间逃脱的,逃脱的期间不计入实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实行期间逝世的,实行机关应当及时告诉监狱或许看守所。
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被判处控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许暂予监外实行的罪犯,依法施行社区纠正,由社区纠正组织担任实行。
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实行。实行期满,应当由实行机关书面告诉自己及其地址单位、寓居地基层组织。
第二百六十条 被判处分金的罪犯,期满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交纳;假如因为遭受不能抵抗的灾害交纳的确有困难的,能够裁决削减或许革除。
第二百六十一条 没收产业的判定,不管附加适用或许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实行;在必要的时分,能够会同公安机关实行。
第二百六十二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违法的,或许发现了判定的时分所没有发现的罪过,由实行机关移交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控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实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许建功体现,应当依法予以弛刑、假释的时分,由实行机关提出主张书,报请人民法院审阅裁决,并将主张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定见。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以为人民法院弛刑、假释的裁决不妥,应当在收到裁决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定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定见后一个月以内从头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终究裁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监狱和其他实行机关在惩罚实行中,假如以为判定有过错或许罪犯提出申述,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许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实行机关实行惩罚的活动是否合法施行监督。假如发现有违法的状况,应当告诉实行机关纠正。
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则[2012]
第九章 实行惩罚
第一节 罪犯的交给
第二百八十七条 对被依法判处惩罚的罪犯,假如罪犯已被采纳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收效的判定书、裁决书以及实行告诉书,将罪犯交给实行。
对人民法院作出无罪或许革除刑事处分的判定,假如被告人在押,公安机关在收到相应的法令文书后应当当即处理开释手续;对人民法院主张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则处理或许移交有关部门。
第二百八十八条 对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实行死刑的指令,将罪犯交由人民法院实行。
第二百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收效的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实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判定书、裁决书以及实行告诉书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将罪犯送交监狱实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送交未成年犯管教所实行惩罚。
第二百九十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给实行惩罚前,剩下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定代为实行。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实行。
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被判处控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许暂予监外实行的罪犯,已被拘押的,由看守所将其交给社区纠正组织实行。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罪犯寓居地的派出所担任实行。
第二百九十二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由看守所代为实行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实行期间假如没有再犯新罪,实行期满,看守所应当发给刑满开释证明书。
第二百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实行惩罚中,假如以为判定有过错或许罪犯提出申述,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许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节 弛刑、假释、暂予监外实行
第二百九十四条 对依法留看守所实行惩罚的罪犯,契合弛刑条件的,由看守所制造弛刑主张书,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检查赞同后,报请地址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阅裁决。
第二百九十五条 对依法留看守所实行惩罚的罪犯,契合假释条件的,由看守所制造假释主张书,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检查赞同后,报请地址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阅裁决。
第二百九十六条 对依法留所实行惩罚的罪犯,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暂予监外实行:
(一)有严峻疾病需求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许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日子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实行不致损害社会的。
对罪犯暂予监外实行的,看守所应当提出书面定见,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赞同,一起将书面定见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对适用保外就医或许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许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峻疾病,有必要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确诊并开具证明文件。
第二百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决议对罪犯暂予监外实行的,应当将暂予监外实行决议书交被暂予监外实行的罪犯和担任监外实行的社区纠正组织,一起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九十八条 赞同暂予监外实行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以为暂予监外实行不妥的定见后,应当当即对暂予监外实行的决议进行从头核对。
第二百九十九条 对暂予监外实行的罪犯,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赞同暂予监外实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收监实行决议:
(一)发现不契合暂予监外实行条件的;
(二)严峻违背有关暂予监外实行监督处理规则的;
(三)暂予监外实行的景象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暂予监外实行的罪犯决议收监实行的,由暂予监外实行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实行。
不契合暂予监外实行条件的罪犯经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实行的,或许罪犯在暂予监外实行期间逃脱的,罪犯被收监实行后,地址看守所应当提出不计入实行刑期的主张,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检查赞同后,报请地址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阅裁决。
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条 担任实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派出所应当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定,向罪犯及其地址单位、寓居地基层组织宣告其违法现实、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实行期间应当恪守的规则。
第三百零一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实行期间应当恪守下列规则:
(一)恪守国家法令、行政法规和公安部拟定的有关规则,遵守监督处理;
(二)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不得组织或许参加聚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四)不得出书、制造、发行书本、音像制品;
(五)不得承受采访,宣布演说;
(六)不得在境内外宣布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许其他具有社会损害性的言辞;
(七)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八)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第三百零二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违背本规则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则,没有构成新的违法的,公安机关依法能够给予治安处理处分。
第三百零三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实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诉自己及其地址单位、寓居地基层组织。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三百零四条 对留看守所实行惩罚的罪犯,在暂予监外实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违法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并告诉赞同机关。赞同机关作出收监实行决议后,应当依据侦办、审判需求,由违法地看守所或许暂予监外实行地看守所收监实行。
第三百零五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控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实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违法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对留看守所实行惩罚的罪犯,因犯新罪被吊销假释的,应当依据侦办、审判需求,由违法地看守所或许原实行看守所收监实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2012]
第十九章 实行程序
第一节 死刑的实行
第四百一十五条 被判处死刑延期实行的罪犯,在死刑延期实行期间故意违法的,应当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定能够上诉、抗诉。
确认构成故意违法的判定、裁决发作法令效力后,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实行死刑。
第四百一十六条 死刑延期实行的期间,从判定或许裁决核准死刑延期实行的法令文书宣告或许送达之日起核算。
死刑延期实行期满,依法应当弛刑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弛刑。死刑延期实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延期实行期满之日起核算。
第四百一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实行死刑指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给第一审人民法院实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实行死刑指令后,应当在七日内实行。
在死刑延期实行期间故意违法,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实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实行。
第四百一十八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实行死刑指令后、实行前,发现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暂停实行,并当行将恳求中止实行死刑的陈述和相关资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一)罪犯或许有其他违法的;
(二)共同违法的其他违法嫌疑人到案,或许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违法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许中止实行死刑,或许影响罪犯量刑的;
(四)罪犯揭露严峻违法现实或许有其他严峻建功体现,或许需求改判的;
(五)罪犯怀孕的;
(六)判定、裁决或许有影响科罪量刑的其他过错的。
最高人民法院经检查,以为或许影响罪犯科罪量刑的,应当裁决中止实行死刑;以为不影响的,应当决议持续实行死刑。
第四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实行死刑指令签发后、实行前,发现有前条第一款规则景象的,应当当即裁决中止实行死刑,并将有关资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第四百二十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中止实行死刑的裁决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查询核实中止实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查询结果和定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阅。
第四百二十一条 对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中止实行死刑的查询结果和定见,由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定、裁决的合议庭担任检查,必要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检查。
第四百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中止实行死刑的案子,应当依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
(一)承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
(二)承认罪犯有其他违法,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决不予核准死刑,吊销原判,发回从头审判;
(三)承认原判定、裁决有过错或许罪犯有严峻建功体现,需求改判的,应当裁决不予核准死刑,吊销原判,发回从头审判;
(四)承认原判定、裁决没有过错,罪犯没有严峻建功体现,或许严峻建功体现不影响原判定、裁决实行的,应当裁决持续实行死刑,并由院长从头签发实行死刑的指令。
第四百二十三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实行死刑前,应当奉告罪犯有权会晤其近亲属。罪犯恳求会晤并供给详细联系方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恳求会晤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及时组织会晤。
第四百二十四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实行死刑三日前,应当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第四百二十五条 死刑选用枪决或许打针等办法实行。
选用打针办法实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许拘押场所内实行。
选用枪决、打针以外的其他办法实行死刑的,应当事前层报最高人民法院赞同。
第四百二十六条 实行死刑前,指挥实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造笔录,再交实行人员实行死刑。
实行死刑应当发布,制止游街示众或许其他有辱罪犯品格的行为。
第四百二十七条 实行死刑后,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的确逝世,在场书记员制造笔录。
担任实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实行死刑后十五日内将实行状况,包含罪犯被实行死刑前后的相片,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百二十八条 实行死刑后,担任实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处理以下事项:
(一)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检查;触及产业继承、债款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族,一起仿制附卷备检;触及案子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关;
(二)告诉罪犯家族在限期内收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许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告诉收取尸身;过期不收取的,由人民法院告诉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状况的阐明;对罪犯骨灰或许尸身的处理状况,应当记录在案;
(三)对外国籍罪犯实行死刑后,告诉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据有关规则处理。
第二节 死刑延期实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给实行
第四百二十九条 被判处死刑延期实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给实行时在押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定、裁决收效后十日内,将判定书、裁决书、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实行告诉书、结案登记表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给实行。
罪犯需求收押实行惩罚,而判定、裁决收效前未被拘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收效的判定书、裁决书将罪犯送交看守所拘押,并依照前款的规则处理实行手续。
第四百三十条 同案审理的案子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求拘押实行惩罚的,应当在其判定、裁决收效后十日内交给实行。
可是,该同案被告人参加施行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给实行。
第四百三十一条 实行告诉书回执经看守所盖章后,应当附卷备检。
第四百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的罪犯。
契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则,人民法院决议暂予监外实行的,应当制造暂予监外实行决议书,写明罪犯基本状况、判定确认的罪名和惩罚、决议暂予监外实行的原因、依据等,告诉罪犯寓居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处理交代手续,并将暂予监外实行决议书抄送罪犯寓居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以为人民法院的暂予监外实行决议不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即对该决议从头核对,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决议。
第四百三十三条 暂予监外实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原作出暂予监外实行决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实行机关的收监实行主张书后十五日内,作出收监实行的决议:
(一)不契合暂予监外实行条件的;
(二)未经赞同脱离所寓居的市、县,经正告拒不改正,或许拒不陈述行迹,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背监督处理规则遭到治安处理处分,仍不改正的;
(四)遭到实行机关两次正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则提交病况复查状况,经正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实行的景象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确保人损失确保条件或许因不实行责任被吊销确保人资历,不能在规则期限内提出新的确保人的;
(八)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和监督处理规则,情节严峻的其他景象。
人民法院收监实行决议书,一经作出,当即收效。
第四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收监实行决议书送交罪犯寓居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依据有关规则将罪犯交给实行。
收监实行决议书应当一起抄送罪犯寓居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四百三十五条 被收监实行的罪犯有不计入实行刑期景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收监决议时,确认不计入实行刑期的详细时刻。
第三节 控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给实行
第四百三十六条 对被判处控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寓居地。
宣判时,应当书面奉告罪犯到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到的期限和不如期签到的结果。判定、裁决收效后十日内,应当将判定书、裁决书、实行告诉书等法令文书送达罪犯寓居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一起抄送罪犯寓居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百三十七条 对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定、裁决收效后十日内,将判定书、裁决书、实行告诉书等法令文书送达罪犯寓居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并抄送罪犯寓居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节 产业刑和顺便民事裁判的实行
第四百三十八条 产业刑和顺便民事裁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担任裁判实行的组织实行。
第四百三十九条 罚金在判定规则的期限内一次或许分期交纳。
期满无故不交纳或许未足额交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交纳。经强制交纳仍不能悉数交纳的,在任何时分,包含主刑实行结束后,发现被实行人有可供实行的产业的,应当追缴。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现实现已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分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分已实行的部分。判处没收产业的,判定收效后,应当当即实行。
第四百四十条 实行产业刑和顺便民事裁判过程中,案外人对被实行产业提出权属贰言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有关实行贰言的规则进行检查并作出处理。
第四百四十一条 被判处产业刑,一起又承当顺便民事补偿职责的被实行人,应领先实行民事补偿职责。
判处产业刑之前被实行人所负合理债款,需求以被实行的产业归还的,经债权人恳求,应当归还。
第四百四十二条 被实行人或许被实行产业在外地的,能够托付当地人民法院实行。
受托法院在实行产业刑后,应当及时将实行的产业上缴国库。
第四百四十三条 实行产业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决中止实行:
(一)实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许裁决组织正在审理案子的争议标的物,需等候该案子审理结束确认权属的;
(二)案外人对实行标的物提出贰言的;
(三)应当中止实行的其他景象。
中止实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康复实行。
第四百四十四条 实行产业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决完结实行:
(一)据以实行的判定、裁决被吊销的;
(二)被实行人逝世或许被实行死刑,且无产业可供实行的;
(三)被判处分金的单位停止,且无产业可供实行的;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则革除罚金的;
(五)应当完结实行的其他景象。
裁决完结实行后,发现被实行人的产业有被藏匿、搬运等景象的,应当追缴。
第四百四十五条 产业刑悉数或许部分被吊销的,现已实行的产业应当悉数或许部分返还被实行人;无法返还的,应当依法补偿。
第四百四十六条 因遭受不能抵抗的灾害交纳罚金确有困难,被实行人恳求削减或许革除罚金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恳求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决。契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允许;不契合条件的,驳回恳求。
第四百四十七条 产业刑和顺便民事裁判的实行,本解说没有规则的,参照适用民现实行的有关规则。
第五节 弛刑、假释案子的审理
第四百四十八条 被判处死刑延期实行的罪犯。
在死刑延期实行期间,没有故意违法的,死刑延期实行期满后,应当裁决弛刑;死刑延期实行期满后,没有裁决弛刑前又违法的,应当依法弛刑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
第四百四十九条 对弛刑、假释案子,应当依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
(一)对被判处死刑延期实行的罪犯的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同级监狱处理机关审阅赞同的弛刑主张书裁决;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弛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处理机关审阅赞同的弛刑、假释主张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决,案情杂乱或许状况特别的,能够延伸一个月;
(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弛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实行机关提出的弛刑、假释主张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决,案情杂乱或许状况特别的,能够延伸一个月;
(四)对被判处拘役、控制的罪犯的弛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实行机关审阅赞同的弛刑、假释主张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决。
对暂予监外实行罪犯的弛刑,应当依据状况,别离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则。
第四百五十条 受理弛刑、假释案子,应当检查实行机关移交的资料是否包含下列内容:
(一)弛刑、假释主张书;
(二)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实行告诉书、每次弛刑裁决书的仿制件;
(三)证明罪犯确有悔改、建功或许严峻建功体现详细现实的书面资料;
(四)罪犯评定判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罪犯假释后对所寓居社区影响的查询评价陈述;
(六)依据案子状况需求移交的其他资料。
经检查,资料不全的,应当告诉提请弛刑、假释的实行机关补送。
第四百五十一条 审理弛刑、假释案子,应当检查产业刑和顺便民事裁判的实行状况,以及罪犯退赃、退赔状况。
罪犯活跃实行判定确认的责任的,能够确认有悔改体现,在弛刑、假释时从宽把握;确有实行才能而不实行的,在弛刑、假释时从严把握。
第四百五十二条 审理弛刑、假释案子,应当对以下内容予以公示:
(一)罪犯的名字、年纪等个人基本状况;
(二)原判确认的罪名和刑期;
(三)罪犯每次弛刑状况;
(四)实行机关的弛刑、假释主张和依据。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定见的方法。公示地址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当地,能够面向社会公示。
第四百五十三条 审理弛刑、假释案子,应当组成合议庭,能够选用书面审理的方法,但下列案子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严峻建功体现提请弛刑的;
(二)提请弛刑的开始时刻、间隔时刻或许弛刑起伏不契合一般规则的;
(三)社会影响严峻或许社会重视度高的;
(四)公示期间收到投诉定见的;
(五)人民检察院有贰言的;
(六)有必要开庭审理的其他案子。
第四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弛刑、假释裁决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提请弛刑、假释的实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自己。
人民检察院以为弛刑、假释裁决不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定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决。
第四百五十五条 弛刑、假释裁决作出前,实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弛刑、假释主张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决议。
第四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本院现已收效的弛刑、假释裁决确有过错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现已收效的弛刑、假释裁决确有过错的,能够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六节 缓刑、假释的吊销
第四百五十七条 罪犯在缓刑、假释检测期限内犯新罪或许被发现在判定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定,应当吊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吊销原判定、裁决宣告的缓刑、假释,并书面告诉原审人民法院和实行机关。
第四百五十八条 罪犯在缓刑、假释检测期限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定、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实行机关的吊销缓刑、假释主张书后一个月内,作出吊销缓刑、假释的裁决:
(一)违背制止令,情节严峻的;
(二)无合理理由不按规则时刻签到或许承受社区纠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越一个月的;
(三)因违背监督处理规则遭到治安处理处分,仍不改正的;
(四)遭到实行机关三次正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背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和监督处理规则,情节严峻的其他景象。
人民法院吊销缓刑、假释的裁决,一经作出,当即收效。
人民法院应当将吊销缓刑、假释裁决书送交罪犯寓居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依据有关规则将罪犯交给实行。吊销缓刑、假释裁决书应当一起抄送罪犯寓居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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