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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2 08:13

根本事例:1999年10月10日,A银行与B公司签定《最高额典当担保告贷合同》,合同约好:自1999年10月10日起至2002年10月10日止,A银行向B公司供给最高限额不超越13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告贷,B公司用存放于C公司库房的4548套价值2499.9236万元的空调器作为典当物。典当担保期限自设定典当之日起至担保规模内悉数告贷清偿结束中止。典当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务、利息、违约金以及告贷人完成债务及典当权的费用。两边到工商部门办理了典当挂号。
2000年5月25日,两边签定《告贷合同》一份,约好:A银行向B公司供给了1300万元的告贷,期限自2000年5月25日至2002年5月24日止,告贷年利率为7.02%。告贷人发作对其正常运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实行本合同还款责任发生严重晦气影响的任何其他事情,如停产、歇业、被刊出挂号、被撤消营业执照、生产运营呈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当即书面通知告贷人。告贷人违背本合同约好任一条款,告贷人均有权采纳中止发放告贷、提早回收已发放告贷本息或其他财物保全办法。当日,A银行向被告发放告贷1300万元。但从2001年9月起,B公司就不再向A银行付出利息。从2002年1月起,B公司全面停产,并有部分典当物被法院异地扣押。随后,A银行要求B公司提早清偿告贷被回绝,遂向地点市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告贷合同意思表明实在,手续合法,应确定有用。但其间在1999年10月10日签定的最高额典当担保合同之前,作为该合同项下典当物———存放于C公司的4548套空调器中,已有2000套被法院查封,该部分典当应确定无效。别的,原告申述时告贷虽未到期,但两边在上述合同中曾清晰约好,告贷人违背合同任一条款,告贷人有权提早回收已发放告贷本息。这种不违背法律规则的两边合意,应予允许。原告依法建议债务,要求被告提早清偿债务,应予支撑。据此,法院判定B公司于判定收效后10日内,归还A银行告贷本金1300万元及其利息,A银行有权对B公司存放于C公司库房的空调器(已查封的2000套在外)折价、或许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此事例给咱们的启示:1.关于用来担保债务的典当物
在商场买卖中,为了减小危险并防止丢失,要求债务人供给典当物来担保本身债务的完成对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来说是一种十分有用的手法。一般来说,无论是别人一切的动产仍是不动产,都可用来作典当物,但要特别注意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则的6种状况的产业是不得作为典当物的,假如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成心以上述规则的产业作为典当物从而导致典当合同无效的,则需求承当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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