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07:26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承揽方之间为开展农业经济,能够自愿联合将土地承揽运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协作出产。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承揽运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协作出产的规则。
乡村土地承揽法草案第37条规则:“承揽方能够将土地承揽运营权作价为股份,进行股份制或许股份协作制运营,以入股的土地承揽运营权作为分红依据。”有的当地和部分提出,关于入股组成公司从事运营的,公司一旦破产,农户就会失掉土地,影响农人的出产日子和乡村安稳。资本主义社会是农人流入城市,变成无业游民,构成大片贫民窟,咱们不能走这条路;关于实践中农户之间自愿将土地承揽运营权入股从事协作运营的,应当答应。在草案的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依据审议定见提出,对土地承揽运营权入股问题要稳重,应区别人人有份的家庭承揽和其他方法承揽的入股问题。关于前者,以土地承揽运营权入股,触及入股建立的公司破产后,农户或许失掉承揽运营的土地,需求进一步研讨。法律委员会还以为,以土地承揽运营权入股的状况比较复杂,需求区别对待。对入股组成公司从事运营的,假如公司破产,农人会失掉承揽运营的土地,影响农人的出产日子和乡村安稳,现在对此不宜做出规则。对农户之间自愿协作,将土地承揽运营权入股,共同开展农业出产的,应当答应。本条修正了草案的规则,对土地承揽运营权入股做了界定:榜首,入股应在承揽方间进行,不包括将土地承揽运营权量化为股份,投入到从事农业出产的工商企业或许公司,也不包括将土地承揽运营权作为出资建立农业运营公司。第二,土地承揽运营权入股是农户以入股方式安排在一起,从事农业协作出产,收益依照股份分配,而不是将土地承揽运营权入股作为赚取运营报答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