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非法侵入住宅罪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18:23
不合法侵入住所在法令上面的解说是指违反住所内成员的志愿或无法令依据,强行的进入公民住所,或进入公民住所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这个行为在法令层面上违反了当事人是毅力,侵略当事人的权益,那么,接下来,你能够和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什么是关于不合法侵入住所罪辩护词的内容。
不合法侵入住所罪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XX律师事务所依法承受被告人姜某某的托付,并指派咱们作为其一审辩护人。经过庭前查阅案子相关资料,会晤被告人及方才的法庭查询,仔细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定见,咱们以为被告人姜某某不合法侵入住所罪罪名不能成立,应无罪释放。理由如下:
一、申述书确定现实差错。
申述书确定张某与姜某海离婚,房子应属张某一切,这是确定现实差错。首要这套房子是孙某某配偶所建,一切权应属孙某某配偶,没有依据证明该房子已处理一切权转让手续。而张某与姜某海离婚,是民事行为,应适用民事法令检查是否合法。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民事法令行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才能(二)意思表明实在(三)不违反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可是张某与姜某海的离婚意思表显着着不实在,首要表现在:1证人孙继德证明他们夫妻关系不错,没有离婚的根底(见公安卷第87页);2他们至今依然日子在一同;3他们在公安机关数次问话中均互称夫妻“我被俺老公的三个弟弟打了”(见公安卷第33页);“我老公叫姜某海”(见公安卷第37页);“俺老婆张某”(见公安卷第54页);4从时刻上看,2003年10月24日星期五立案离婚,10月27日星期一领到的是离婚调停书,不是判定书。而孙某某配偶申述姜某海要求200元/月生活费是当年9月29日,在此之前。在调停书里,张某与姜某海约好一切产业归张某一切,姜某海承当每月200元孩子抚养费,承当25000元债款,显着两边权力责任严峻悬殊,且姜某海在奉养案中辩称没有才能担负其母亲孙某某生活费200元/月,但在离婚案中长子姜垒已成人,姜某海自愿承当200元抚养费。以上现实有(2003)睢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定书,(2003)睢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调停书为证。综上,张某与姜某海离婚意思表明不实在,约好产业归属的民事法令行为显着是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是为了躲避法令规则的奉养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发作法令意义上的产业搬运作用。
申述书指控“2003年11月2日,在孙某某指派下,姜某某带人将张某家大门砸开,把姜某明的尸身强行抬入张家”,此指控与现实严峻不符。首要,经过庭审查询,连同许多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姜某明逝世后,依据乡村风俗习惯,凶事应由长子掌管,况且姜某明便是张某与姜某海 气死的,并且,姜某明生前没有自己的住所,那么把姜某明的遗体从医院拉到姜某海门口,预备交给其筹办,并不违法,也不违反公序良俗,更不或许构成违法。其次,到姜某海门口今后,由于姜某海违反许诺,不合作,姜某某便由孙作喜带着骑摩托车去找村组干部朱士义,卢全义等人协商怎么办凶事了。待回来今后,姜某海家大门已被砸开,遗体已抬进姜某海家宅院。这一点已有朱士义,卢全义村组干部证言予以证明。显着,底子不存在所谓的“指派”和“带人”,砸门,抬尸时,被告人姜某某底子不在现场。最终,被告人姜某某也没参加攻击,殴伤张某,也没指派别人殴伤张某。现实上,是姜某海,张某夫妻二人争抢宅基地而谩骂姜某明配偶,致使姜某明喝药身亡,构成凌辱罪。这一点,濉溪县法院(2004)濉刑初字
第016号刑事顺便民事判定书已予以证明。姜某明逝世后,姜某海作为长子,在开始时又不肯筹办凶事,违反了公共品德和风俗习惯,激起了广阔社员的气愤,应该说是公愤,广阔社员才一同着手将姜某明遗体抬进姜某海家。显着,并没有任何人指派、带领,是广阔社员的自发行为。
二、指控姜某某不合法侵入住所罪依据显着缺乏。
依据《刑法》第245条规则,不合法侵入住所罪是指不合法闯入别人住所或许经要求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本罪首要特征:(1)在片面方面由成心构成。(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施行了不合法侵入别人住所的行为。(3)侵略的客体是公民的寓居自在权力。因而,辩护人彻底赞同公诉机关在申述书中的逻辑观念:即只需有充沛依据能证明被告人带人将张某,姜某海家大门砸开,把姜某明遗体强行抬入,并攻击,殴伤张某致其轻伤,那么即构本钱罪。可是,辩护人想着重的一点是“在住所里”或进入住所,并不等于不合法侵入住所,这是彻底不同的两个概念。这也是我国的国情决议的,我国人喜爱串门,要是构成违法,咱们每天都在违法!当我的当事人再次回到现场时,大门是开的,其父亲姜某明的遗体放在屋里,那么姜某某进去为父守灵,是彻底符合风俗习惯的,底子没有不合法侵入的成心。公诉人提出,进去今后,受害人要求退出,拒不退出。可是,至今没有看到这方面的依据。
从庭审查询能够看出,有罪依据中的证人证言有张倩(公安卷第90-91页),李怀英(公安卷第92-93页),刘秀英(公安卷第94-95页)。从笔录中能够看到,张倩是在2004年3月16日上午9时45分到10时30分,问询人是费龙飞,贾成明,地址是在刑警队;李怀英是在 当天上午9时25分到9时55分,问询人,地址均共同;刘秀英是在当天上午10时04分到10时30分,问询人,地址均共同,显着在问询证人时存在单个人问询,一同问询的现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二款问询证人、被害人应当单个进行。因而,这一组依据程序违法不能作为依据运用。且一同问询,存在串证的或许。其次,证人李怀英证言不客观。李怀英年岁已78岁,眼也花了,捣乱现场这么乱,她怎么或许挤到近处看呢?现实上,她底子不在现场。她说“张某就被打一回”也和证人杨建东的证言彼此对立,并且张某自己也讲被打二回,她说“我看见红旗拿个木棍朝张某身上打有十棍也多”,后边接着说“咱也看不清”,已然看不清怎么能看到十几棍呢?前后对立。因而,李怀英的证言从内容上也不行信。证人刘秀英说“就有好多人一同去拽着张某,方位在张某家门口”,这显着不符合 现实,依据张某自己讲 及证人杨建东证言,第一次张某挨揍 是在张某家宅院里。再者,刘秀英若逢集卖小鸡子的话,回高小庄应从鸡行直接向北走,底子不或许从张某家门口过,除非有意绕路。证人张倩和张某是亲姐妹,有亲属关系,她的证言不客观,并且她底子不在现场(砸门时),张某自己讲其时拉她的有孙萍,没讲有张倩。
受害人张某证言前后对立。张某在2004年6月11日问话笔录中讲“其时就我在家”,“没看见谁打的狗,谁砸的门”,“详细谁抬的尸身进屋,我弄不清”,“谁让人抬的,我也不知道”。在2004年6月15日讲“我看见了,也听见了,姜某某拿棍砸门,又拿棍打我”。姜某海在2004年6月11日讲“我也弄不清谁砸的门”,“容不得张某说离婚的事”,显着其时张某并没有要求被告人退出。
从本案一切证人中,有许多不客观的事,应该说派出所干警杨建东和尤盼军,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又是出警到现场的,他们的证言比较客观,可信。
他们二人均能够证明拿棍的不是被告人姜某某,且没见到姜某某打张某(见公安卷第142页),辩护人提示顺便民事诉讼诉讼原告人代理人留意看卷。
归纳以上,辩护人以为本案据以科罪的依据显着缺乏,不能到达依据的确、充沛的要求。
三、本案的处理定见
本案从张某配偶谩骂姜某明致死,到闹丧,发作了许多胶葛,和弯曲。应当说,受害人对此事发作有显着差错,现已构成了违法,当然受害人也有很大的丢失。可是不管从法和品德的视点看,提奶名骂老公公致其喝药逝世,不能由于有份调停书,就以为房子是张某的,不能在此办凶事。在什么地方办凶事,尽管法令没有明文规则,可是应当考虑风俗习惯,究竟姜某海是长子,并且其时孙某某现已打过电话取得姜某海的赞同,一同过后姜某海亲身筹办凶事也表明晰这一点。现在,两边对立现已很激化了,假如判定有罪,只会导致更大的仇视,不利于对立的处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