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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拘留的时间限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10:58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同意拘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同意拘捕或许不同意拘捕的决议。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拘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告诉后当即开释,而且将执行情况及时告诉人民检察院。关于需求持续侦办,而且契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以为需求拘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检查同意。在特别情况下,提请检查同意的时刻能够延伸一日至四日。关于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严重嫌疑分子,提请检查同意的时刻能够延伸至三十日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拘捕后的侦办拘押期限不得超越二个月。案情杂乱、期限届满不能完结的案子,能够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意延伸一个月。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议,严重、杂乱的案子,能够延伸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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