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彭甲过失致人死亡案谈殴打特异体质者引起疾病发作致人死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4 23:15一、 根本案情和裁判成果被告人彭甲,男,1955年12月10日出世;被告人彭乙,男,1949年1月 14日出世,系彭甲之兄。
被告人彭甲明知本村村委会主任王某曾患过心脏病,并到医院医治过, 2001年12月22日15时许,在本村村委办公室举行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时,村委会主任王某讲完话后,彭甲因拖欠村委提留款,其子从军时村委让其交清欠款后才给其盖印等问题对王某进行责问,两边因言语不好发作争持并彼此拉扯。彭乙上前抱住王某后腰,被别人摆开。彭甲拿起一马扎欲击打王某时被人夺下,又抓起一把火钩抡打王某的头部,被人夺下后接着又抓起一个茶杯盖扔在王某的头部。王某站立顷刻后倒地逝世。经法医鉴定:王某头面部的损害为细微伤,逝世原因是王某患有冠心病,外界要素诱发急性心肌梗塞猝死。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彭甲明知被害人王某曾患有心脏病并到医院
医治过,仍与其厮打并致其头面部细微伤,诱发心肌梗塞逝世,其片面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客观上也形成了别人逝世的成果,故其行为契合过错致人逝世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过错致人逝世罪追查刑事责任。被告人彭乙案发前不知道被害人王某系患有冠心病,且其参加殴斗时被别人及时阻止,情节明显细微,不构成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于2m2年7月8日判定:被告人彭甲犯过错致人逝世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彭乙无罪。
二、争议的首要问题
二、争议的首要问题
所谓特异体质者,是指因患有严峻疾病或其他原因此导致身体素质与正常人不一样的人。在司法实践中,常遇到这样一些案子,行为人对患有心脏病、脑血栓、脑遗血等严峻疾病的特异体质者实行了较轻的损伤行为,形成的直接损伤成果仅构成细微伤,但却诱发了被害人的疾病发作,终究导致逝世的严峻成果发作。对此类案子,行为人的殴伤行为与被害人逝世的成果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对其形成的直接损伤成果细微伤担任,仍是对导致被害人逝世的终究成果担任?能否以被害人逝世的终究成果追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首要观念和理由
因为我国现在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存在着不同的知道和观念,也就决议了在对案子的处理上有着多种不同的观念。一般以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损害成果之间的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