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语著作权归属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7 18:531992年7月3日,被告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在上海《每周播送电视》报上刊登广告语有奖搜集活动启事,向社会揭露搜集企业广告语,要求文字矮小简练、流通、易记、易上口,充分体现“东方”的企业形象。奖赏方法为:一等奖1名,奖2000元;二等奖2名,各奖500元;三等奖3名,各奖200元;纪念奖20名,给予必定奖赏。截稿日期为同年7月27日。原告王定芳阅看该搜集启过后,在规则投稿期限内,以“国际风貌,东方情韵——上海东方商厦”一稿应征。到时,被告共收到应征广告语3万余条,经初评、复评、终评,原告应征广告语经到会专家润饰修改为“国际风貌东方情——上海东方商厦”后被评为二等奖之一。同年9月4日,被告在上海《解放日报》上刊登企业标志、广告用语评选成果布告,宣告“国际风貌东方情——上海东方商厦”为企业广告用语之一,作者王定芳。被告一起在该布告中刊有“获奖著作版权归公司一切”字样。1993年1月8日,原告接到被告工作人员的电话后,始知自己应征广告语被选用获奖。两天后,原告参加了被告举办的倒闭仪式。在庆祝晚宴上,原告应邀上台畅谈了获奖广告语的构思构思,并接受了被告颁布的“选用奖”荣誉证书及奖金500元。过后,原告发现被告已在播送、电视、报刊、出租汽车、产品包袋等处运用该广告语,遂向被告提出异议。因洽谈未果,原告于1993年7月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认“国际风貌东方情”广告语著作权归其一切;被告当即中止私行运用该广告语的侵权行为并揭露赔礼道歉;一起以被告半年经营收入逾3亿元为理由,要求被告补偿经济丢失人民币1万元。
被告上海东方商厦辩称:广告语是商务标语,而非著作权法所指文字著作,故原告本不享有著作权;被告所登广告语有奖搜集活动启事属赏格性质,两边权利义务一经完成,均不应再提任何建议;被告以奖金方式付出酬劳后运用原告创造的广告语,是行使一切权的权能,并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更无需补偿原告任何丢失。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就广告语是否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指文字著作领域致函国家版权局,该局法令处以书面方式清晰答复:广告语假如具有文字著作的要件,也应归于文字著作;广告语“国际风貌东方情”具有作者的创造特性和法令规则的其他要件,因而,咱们以为这一广告语归于著作权法维护的文字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