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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8 07:5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定书
(2005)高行终字第2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舒学章,男,汉族,1930年1月8日出世,济南轿车配件厂退休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甸柳庄97号。
托付代理人王悌,男,汉族,1938年6月8日出世,济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留守处高级工程师,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机床一厂宿舍18楼207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政,副主任。
托付代理人朱文广,该委员会检查员。
托付代理人程强,该委员会检查员。
原审第三人济宁无压锅炉厂,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吴泰闸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汪和忠,厂长。
托付代理人冯永革,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舒学章因创造专利权无效行政胶葛一案,不服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998号行政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7月4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舒学章及其托付代理人王悌、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托付代理人程强,原审第三人济宁无压锅炉厂(简称济宁锅炉厂)的托付代理人冯永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确定,舒学章是“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创造专利的专利权人。济宁锅炉厂于2000年12月22日以“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创造专利不符合199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榜首款(下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榜首款)的规则为由,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恳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3月26日作出第3209号无效宣告恳求检查决议(简称第3209号无效决议),保持“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创造专利权有用。济宁锅炉厂不服该决议,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1年9月17日作出(2001)一中知初字第195号行政判定,保持第3209号无效决议。济宁锅炉厂不服该一审判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2日作出(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定,吊销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195号行政判定;吊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209号无效决议。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定,于2004年6月4日作出第6229号无效宣告恳求检查决议(简称第6229号无效决议),宣告“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创造专利权无效。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以为,济宁锅炉厂提出的“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创造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榜首款的无效宣告恳求理由归于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则的能够提出无效宣告恳求的理由的规模,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该无效宣告恳求未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定是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该判定是否正确,不属本案审理规模。专利复审委员会第6229号无效决议是否遵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定,亦不属本案审理规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定确定“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创造专利权的颁发归于重复授权,违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榜首款的规则,专利复审委员会据此宣告该创造专利权无效,具有现实和法律根据。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榜首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8号《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则,判定:(一)保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6229号无效决议;(二)驳回舒学章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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