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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建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7 15:15
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商标局于2003年修正调整了《著名商标确认和办理暂行规矩》,从而对著名商标的维护一改以往的大批量确认、会集办理维护的做法,转而采纳“被迫维护、个案确认”的国际通行常规。这一行动,使我国著名商标维护系统也进一步得到完善。我国在著名商标的法令维护方面仍有一些亟需完善之处,本文结合我国关于著名商标法令维护现行规矩和相关国际条约,就我国著名商标法令维护系统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我国实践,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方法。
我国著名商标法令维护系统沿革及其缺点
著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是指在商场上享有较高名誉并为相关大众所熟知的商标。著名商标作为一个正式的法令术语最早见于1925年修订的《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以下称《巴黎条约》)。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审议经过了榜首部《商标法》,该法并未规矩著名商标的维护问题。我国对著名商标的维护始于1985年参加《巴黎条约》之后。其时国内法令尚无有关著名商标维护的规矩,在实践中,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直接以《巴黎条约》的有关规矩为依据,维护过一些外国的著名商标。在随后的几年间,我国经过查询问卷和商标主管机关的个案确认等方法确认了一批著名商标。1993年3月,我国对商标法作了修正,同年7月国务院依据新商标法修订了商标法施行细则,始对著名商标的维护问题有所触及,即增加了对“大众熟知商标”的维护条款。但这儿的“大众熟知商标”与“著名商标”并不完全相同。为加强对著名商标的维护力度,维护公平竞争次序,国家工商行政办理部门依据商标法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矩,于1996年8月发布了《著名商标确认和办理暂行规矩》(以下称《暂行规矩》),1998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对《暂行规矩》作了修正。这是我国榜首部专门调整著名商标确认和办理的行政规章,它榜首次以法令文件的方式清晰了对著名商标的维护,并开始建立了维护准则。为了习惯我国社会主义商场经济的开展,进一步完善商标维护准则,实行我国参加世贸安排时所作的许诺,全国人大常委对商标法又作了一系列修正,其间依据《巴黎条约》和《TRIPS协议》的规矩,对著名商标维护准则也作了修正弥补,如: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著名商标确认与维护规矩》(下称《维护规矩》),该规矩于2003年6月1日施行,《暂行规矩》一起废止,《维护规矩》对著名商标的确认一改以往的“自动确认,批量确认”的做法,而采纳“被迫确认,个案维护”的做法。这一国际通行的做法,使我国著名商标维护系统也进一步得到完善。
别的,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胶葛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下称《网络域名问题的解说》)规矩,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胶葛案子时,能够对注册商标是否著名做出确认;200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民事胶葛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下称《商标胶葛问题的解说》)规矩,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胶葛案子时,能够对注册商标是否著名做出确认。
《商标法》及其《施行法令》、《维护规矩》和《网络域名问题的解说》及《商标胶葛问题的解说》,一起构成了我国现阶段著名商标法令维护系统。著名商标的法令维护实践在我国开展的前史较短,相关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讲,法令系统也存在需进一步完善的当地。如:著名商标的空间性问题不清晰;著名商标的企业名称禁用权的法令救助途径不清晰;对著名商标一切人权力未予约束。
完善我国著名商标法令维护系统的主张
(一)著名商标的空间性问题应清晰
如前所述,著名商标的本质是一国的主管机关(包含行政、司法或许准司法机关)对商标著名这一客观事实的法令承认,既然是客观事实,就存在时刻和空间性的问题。我国现行的著名商标法令维护系统所建立的“个案维护,被迫确认”的形式,基本上能够很好的处理著名商标的时刻性问题,可是关于著名商标的空间性问题,笔者以为著名的地域范围上尚有两点需清晰之处。
1.商标著名的地域不该仅限于一个国家范围内。商标著名的地域是否仅限于一个国家范围内,即著名商标是否有必要在本国范围内著名——这一问题,曾经是我国参加世贸安排知识产权商洽的焦点。1999年9月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和国际知识产权安排大会经过了《维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和国际知识产权安排大会关于著名商标维护规矩的联合主张及其注释》(下称《著名商标维护规矩的主张和注释》),对这一问题做出清晰的答复,《著名商标维护规矩的主张和注释》第2条规矩:“即便某商标不为某成员国的任何相关大众所熟知,或所知晓,该成员国亦可将该商标确以为著名商标。”尽管《著名商标维护规矩的主张和注释》是一种主张和解说,并没有要求各成员国有必要恪守,但我国现已参加世贸安排,应当实行入世许诺,国内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与国际常规和国际规矩相习惯。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出台的《维护规矩》将著名商标的地域限定为在我国,尽管相关于我国国情其有必定的合理性,可是其与《巴黎条约》和《Trips协议》的精力不符。另一方面,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第13条规矩,就相同或许相似的产品恳求注册的商标的仿制、摹仿或许翻译别人未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简单导致混杂的,不予注册并制止运用;第14条规矩的确认著名商标应当考虑要素,这些规矩必定了著名商标能够打破地域性而遭到维护的精力。而依据《维护规矩》,国外的著名商标在我国遭到损害时,却不能得到满足的法令救助。
2.商标著名的地域应限于国家的一个区域或几个区域。依据《维护规矩》,著名商标是指在我国为相关大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在我国”能够有两种了解,一种是指在全我国,也便是被全国32个省市自治区的相关大众广为知晓,另一种是我国的某个区域,只需是被我国的某个区域的相关大众广为知晓就足以确认著名,究竟是哪种意义《维护规矩》没有做具体解说。笔者以为取后一种意义或许更为合理,理由如下。
榜首,契合《巴黎条约》和《Trips协议》的精力。1999年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和国际知识产权安排大会经过的《著名商标维护规矩的主张和注释》第2条规矩,“假如某一商标被确认至少为某成员国中的一部分相关大众所熟知,该商标即应被该成员国确以为著名商标”;“假如某一商标被确认至少为某成员国中的一部分相关大众所知晓,该商标能够被该成员国确以为著名商标”。两款规矩不同点在于“熟知”应当被确以为著名,而“知晓”是能够被确以为著名,但两款的一起点在于强调了“一部分”而非悉数相关大众知悉便可确以为著名,这“一部分”天然包含,商标为集合在某一区域的相关大众广泛知晓的状况。我国作为世贸安排的成员国,恪守国际条约是我国的职责所在,因而将《维护规矩》中关于“在我国”的意义,了解为我国境内任何一区域愈加契合国际条约的精力。
第二,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的精力共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的《网络域名问题的解说》第6条规矩:“人民法院审理域名胶葛案子,依据当事人的恳求以及案子的具体状况,能够对触及的注册商标是否著名依法做出确认”。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的《商标胶葛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二条规矩:“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胶葛案子中,依据当事人的恳求和案子的具体状况,能够对触及的注册商标是否著名依法做出确认”。两个解说都赋予了人民法院确认著名商标的权力,依据我国《人民法院安排法》的规矩,我国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和当地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法院按照行政区划又分为底层、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三级。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所建立的级别统辖准则和地域统辖准则,商标侵权案子一般由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许侵权行为成果地的底层人民法院或许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由此推知,只需一商标在人民法院所辖区域的范围内被相关大众广泛知晓,即可确以为著名商标,而没有必要要求该商标在全国一切区域均被广泛知晓。
第三,契合企业产品商场推行的需求,有利于企业的开展。我国幅员辽阔,一种产品要想占据全国的商场,需求投入很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且需求承当较大的危险。企业一方面为了推行产品,另一方面要处理资金缺少、躲避危险等方面的问题,因而在产品推行初期,往往先会集精力占据某一区域的商场,然后逐渐占据全国的商场。商场推行的过程中,成果使得商标在我国一部分区域内非常著名,而在其它区域默默无闻,假如不给予其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关于企业将来的开展非常晦气,有碍于民族品牌的扶植。
综上所述,著名商标不必定是“我国著名商标”,它能够是在外国著名的商标,也能够是在当地著名的商标。笔者以为,主管机关在确认著名商标的描绘中,应当在著名商标的前面加上“在某某省(自治区、市县等)区域内”等区域性修饰语,一方面处理著名商标的地域性问题,另一方面习惯我国行政区划的特色,以及企业经济活动的实践状况。
(二)著名商标的企业名称禁用权的法令救助途径应当清晰
著名商标自身蕴含着无限的商业价值,事实上存在有些企业有意或许无意将别人的著名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运用。《商标法施行法令》和《维护规矩》清晰规矩,当事人以为别人将其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挂号,或许诈骗大众或许对大众形成误解的,能够向企业名称挂号主管机关恳求吊销该企业名称,企业挂号主管机关应当按照《企业名称挂号办理规矩》处理。1999年9月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和国际知识产权安排大会经过的《著名商标维护规矩的主张和注释》,第5条规矩:“著名商标注册人应有权恳求主管机关判决,制止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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