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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具有以下不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20:05

导读:与诉讼离婚比较,协议离婚是较为经济、方便的离婚方法,只需两边就离婚相关问题达到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当场就能够处理离婚证,免除婚姻关系。但是有其利必有其弊,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比较,具有以下缺乏:
一、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常常留有躲藏
关于离婚协议的 内容,由两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能够,因为当事人的法令本质有限,因而,协议书中触及产业、子女、债权债务的处置,往往考虑不周全,遣词不谨慎,简单发生纠 纷。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的对离婚协议的内容检查不严厉,在审阅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躲藏的危险,或对一方当事人晦气的要素,导致留有隐 患。
二、在民政局存案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令强制执行效能
协 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不像法院的判定和调停书相同,具有法令效能。协议离婚后,当一方不实行离婚协议中的内容时,另一方有必要向法院另行申述处理,而离婚协 议书中约好的内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撑,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经过法院达到的调停离婚,或是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定,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能。当 一方不实行调停书或判定书的内容时,另一方能够恳求强制执行,法院经过强制措施使对方有必要实行义务,更有保证。
三、关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的相关规则:男女两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产业切割问题反悔,恳求改变或许吊销产业切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该司法解说一起规则,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缔结产业切割协议时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但法令赋予一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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