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试用期内辞职怎么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08:03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2年8月20日与一私营企业签定劳作合同,合同约好:“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按考核成绩确认是否转正和工作岗位。假如在合同期间王某提出辞去职务,则王某要一次性付出违约金500元。”合同签定后,公司对王某在内的同批新聘员工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训练。在训练期间,王某发现该公司的实际状况与相关材料介绍的收支较大,便心生去意,所以在2002年9月21日向公司提出辞去职务。该公司当即赞同了王某的辞去职务要求,但要求王某承当训练费2000元,招聘费200元,招聘摊位费600元,违约金500元。
事例剖析:
《劳作法》第32条规则,劳作者在试用期内能够随时告诉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假如劳作者因而提出辞去职务的,无需承当违约职责。那么,在试用期内提出辞去职务是否需求承当补偿职责呢?劳办发[1995>264号《劳作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免除劳作合同处理根据问题的复函》第3款规则:用人单位出资(指有付出钱银凭据的状况)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训练,员工提出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的。假如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作者付出该项训练费。假如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员工,员工在合同期限内(包含试用期)免除与用人单位的劳作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依照《违背〈劳作法〉有关劳作合同规则的补偿方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则向员工索赔。故本案中的王某只需补偿用人单位200元的招聘费。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