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某银行贷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12:01案情回放:
被告人张某于*年*月*日在中介协助下购得坐落天津市裕阳花园的房子一套,房子总价款83万元,张某向本案原告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告贷40余万元,两边签定《个人告贷典当合同》,张某以该房子作典当,银行方面放贷,张某在给售房人屠某付出悉数购房款后处理房子过户、完税等相关手续,将张某对该房子的权力记载于天津市河东区房产管理局的不动产登记薄上,天津市河东区房管局向张某出具收据及领证凭条,并在规则时刻内制造了《天津市房子产权证书》,该证书上清晰记载房子权力人是张某,因为张某生意繁忙未能及时领走房产证,在天津市河东区房产管理局等候张某领证的进程中,该房产证忽然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查封,比及张某收取时,房管局奉告其房产证已被查封不能收取,不久后,该房子售房人屠某的妻子苏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及其夫屠某告上法庭,理由是,该售出房子是婚后共同财产,其夫屠某出售房子时未能与其洽谈,整个购房进程其亦一窍不通,其夫屠某获得房子价款后便携款外出,至今无法联络,购房人张某在没有售房者妻子在场的情况下便与售房人达成协议没有尽到好心购房人应有的留意责任,不扫除歹意勾结之嫌,现建议房子买卖合同无效,并在向法院供给担保的情况下要求对争诉房子诉讼保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定,支撑售房人妻子苏某的诉讼请求,判定张某与屠某的买卖合同无效,屠某返还张某购房款83万元。一审判定后,张某不服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二中院经开庭审理查明如下现实:(一)依据依据标明张某与屠某不存在歹意勾结,张某是好心购房人;(二)房子权力已记载于张某名下;(三)屠某曾在半年前向法院申述与苏某离婚未获支撑,现夫妻联系处于焦灼状况。因为此案联系民生问题,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调停作业,此案正处于等候判定成果进程中。
在苏某诉张某的一审判定下达后不久,交通银行天津分行便以典当物已存争议影响典当权完成为由,要求告贷人张某提早还款或替换典当物并送达告诉,张某对此以为,购房一案已进入二审程序,一审判定未能收效一起张某以为自己按月按时还贷不同意银行的告诉要求,银行方面得到张某情绪后将张某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要求提早还款或改变典当物,张某应诉。
张某辩论:
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诉张张某告贷合同纠纷一案,受本案被告张某配偶托付,担任本案被告张某的一审署理人,承受托付后,署理律师经过问询被告人并制造《查询问询笔录》,细心审理原告的《民事申述书》副本、原告与被告签定的《个人住房典当告贷合同》及相关依据资料,研习相关法律法规,并于2008年10月17日09:30到会庭审,现宣布如下署理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