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保险公司单方鉴定能否成为拒赔理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11:34
张某投保的宝马车发作事端后,稳妥公司单独托付相关部分进行判定,在置疑诈保而无依据的情况下,以“驾驶人、被稳妥人、投保人成心损坏、假造现场,消灭依据”为由拒赔。近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稳妥公司给付原告张某稳妥金278507元。
借出宝马招来事端
2007年1月,张某在被告稳妥公司处为自己的宝马轿车办理了投保手续。同年10月2日,张某将该车借给朋友李某运用。哪知就在出借的当晚,李某为逃避前方车辆,撞向路旁边的大树。
事端发作后,张某及时向稳妥公司报案,一起报了警。交警赶到后,按简易程序处理,出具了事端确定书。
但是,稳妥公司仅在2007年10月9日对车辆进行了估损,到本年3月份,稳妥公司以车辆还有争议为由一向没有修补。
2008年4月,在事端发作半年后,张某等来的却是稳妥公司的拒赔通知书——以“驾驶人、被稳妥人、投保人成心损坏、假造现场,消灭依据”为由拒赔。
向法庭讨公道获支撑
无法,张某自己将车辆修补结束后,将其投保的某稳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稳妥公司付出修车费27万余元。
稳妥公司在法庭上辩称,经其托付相关部分所做的判定,置疑驾驶人有诈保的或许,在现实不清的情况下,才作出拒赔决议。且原告建议的补偿款有问题,依据2008年3月稳妥公司出具的定损单,修补费为186000元,不同意补偿278507元。
法院经审理以为,两边的稳妥协议合法有用。车辆发作交通事端后,张某及时向稳妥公司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分亦对事端的性质及职责进行了确定。此事端应为稳妥事端,稳妥公司应依约进行补偿。稳妥公司于2007年12月3日单独托付的判定成果不具有公平性。且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没有现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撑。
法院以为,稳妥公司未能及时进行查勘、定损应属违约行为,理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职责。其以为张某建议补偿的修补费存在问题,但未能举证证明,也未指出显着存在不合理的费用,法院不予采信。故此,法院依法判令稳妥公司全额补偿。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