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对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有什么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12:30
破产吊销权是指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的临界期内,施行有害于债务人集体利益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恳求法院吊销该行为,使因该行为转让的产业或利益回归破产财团。破产法规则吊销权的意图,在于康复因破产人不妥处置而失掉的利益,维护整体债务人公正受偿的时机。国内也有学者称之为否定权,并界说为:关于破产人在破产恳求受理前必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务人利益的行为,经过管理人行使吊销权而予以消除,使产业回复到行为发作曾经的状况的行为。 否定权理论实为日本学者提出,在英美法系则称为“可吊销买卖准则”。
各国破产法无不明文规则,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为破产吊销权行使的主体,他具有独立的诉讼施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或参与诉讼。但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作为权力主体却不能享用利益,破产吊销权的归属主体应是何人,理论界对此有破产债务人说、破产人说、破产管理人说和破产财团说等多种建议。其间,较为一般的观念是破产债券人说。此说以为,破产吊销权乃属维护破产债务人利益而建立的权力,因而其权力当归归于破产债务人,而破产管理人仅仅作为债务人来行使破产吊销权的。
破产吊销权的行使有必要以诉讼的方法恳求法院为之,破产吊销权在法令上的性质,是构成申述和给付申述的结合,其直接的法令结果是使破产人于破产宣告临界期间内施行的触及债务人的行为归于无效。破产人未给付的,不再给付;相对人已获得利益或产业的,由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取回,并入破产产业;相对人已受领的产业灭失的,应当折价补偿。关于相对人,若相对人已为对待给付且该给付于债务人产业中尚存的,有权行使取回权;若该利益不复存在或对待给付额大于现存利益的,相对人经过申报债务的方法参与互相分配。
各国破产法无不明文规则,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为破产吊销权行使的主体,他具有独立的诉讼施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或参与诉讼。但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作为权力主体却不能享用利益,破产吊销权的归属主体应是何人,理论界对此有破产债务人说、破产人说、破产管理人说和破产财团说等多种建议。其间,较为一般的观念是破产债券人说。此说以为,破产吊销权乃属维护破产债务人利益而建立的权力,因而其权力当归归于破产债务人,而破产管理人仅仅作为债务人来行使破产吊销权的。
破产吊销权的行使有必要以诉讼的方法恳求法院为之,破产吊销权在法令上的性质,是构成申述和给付申述的结合,其直接的法令结果是使破产人于破产宣告临界期间内施行的触及债务人的行为归于无效。破产人未给付的,不再给付;相对人已获得利益或产业的,由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取回,并入破产产业;相对人已受领的产业灭失的,应当折价补偿。关于相对人,若相对人已为对待给付且该给付于债务人产业中尚存的,有权行使取回权;若该利益不复存在或对待给付额大于现存利益的,相对人经过申报债务的方法参与互相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