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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03:09

05年批改之前的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则悉数是法定的,只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本意转让股权并有受让人,则不管其他股东是否赞同,只需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终究欲转让股权的股东都能顺畅转让其所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05年公司法批改后,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则,由原先的转让条件悉数法定变为转让条件有条件的法定,即如公司规章对股权转让没有特别约好,则股权转让才按照公司法第72条的相关法律规则履行,如公司规章对股权转让作出了有别于公司法的规则,则以公司规章之规则优先。这样一来,就呈现了这样一个或许连其时的立法者也没有预想到的问题,那就是公司规章中一开端对股权转让并没有特别约好,但一旦有股东一般是小股东提出了股权转让恳求后,大股东如不本意小股东转让,所以就当即使用其控股的优势位置操从举行暂时股东会并作出修正公司规章约束股东转让股权的抉择,想借此到达制止小股东转让股权的意图。那么,大股东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能够到达约束之前已提出转让股权的小股东呢?本文从一则实在的事例来评论这个问题,抛砖引玉。
事例:
A公司由一个法人股东B公司(占75%股份)及三个自然人股东甲乙丙(占25%股份)一起出资建立。2008年6月,自然人股东甲和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丁达成了将甲所持公司股权转让给丁的协议,甲丁达成协议后,甲依据新公司法第72条第2款之规则向公司其他股东就拟转让股权事宜发出了征求其?啥饧氖槊嫱ㄖT诮拥焦啥椎耐ㄖ螅ㄈ斯啥獴公司(大股东)不本意甲退出公司,所以使用自己的大股东优势在法定的30天答复期内操从公司董事会举行了暂时股东会并作出修正公司规章的抉择,将规章中原先答应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规则修正为“股东不得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
问题:
1、在股东甲提出股权转让后30天的答复期内,暂时股东会作出的关于股东不得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抉择是否有用?
2、如有用,该股东会抉择是否对股东甲在此前提出的股权转让行为有约束力?
剖析:
关于第一个问题即该暂时股东会关于制止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所持公司股权的抉择的法律效力问题。公司法第40条第2款规则,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举行暂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举行暂时会议。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则,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正公司规章的抉择,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则,公司规章对股权转让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依据前述这些法律规则,法人股东B公司占有A公司75%的股权,占三分之二以上大都,故其提起举行暂时股东会并赞同将公司规章中进行修正的抉择,契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则,应当是合法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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