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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常见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5 03:56
处理遗言承继公证常见哪些问题?下面听讼网小编就对此收拾一些相关常识,期望对您有协助。
处理遗言承继公证常见的问题
尽管公证遗言具有最高的法令效能,可是,当遗言承继发作后,遗言承继人即便是持着这样经严厉的法定程序处理的公证遗言到公证处处理遗言承继公证时,因为现在在遗言承继方面临遗言承认程序的法令缺失,也将或许呈现停止办证的结局。
(一)是否是最终一份公证遗言难以承认,致使公证无法进行
遗言公证作为一种行为公证,现在法令规则遗言人能够不受地域统辖的约束,只要在施行遗言的行为地就可处理公证。这样遗言人能够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址向公证处请求处理遗言公证,并且随时随地都能够改动、吊销或许再立遗言,这样,就或许呈现多份公证遗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42条规则:“遗言人以不同方法立有数份内容相冲突的遗言,其中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公证遗言为准”。可是,公证处在处理遗言承继公证时,关于该遗言是否是最终一份公证遗言,却难以承认,致使公证无法进行。
(二)遗言效能的可变性,即使是公证遗言也不能直接采用
公证遗言尽管是立遗言人在公证员面前所立,其意思表明的真实性比较牢靠,遗言内容合法有用。但遗言是在遗言人逝世后发作效能的,跟着时刻的推移,状况或许发作变化,遗言的效能也就会随之改动。当遗言人逝世,承继发作后,被扫除在遗言承继之外的其他法定承继人是否有损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状况,遗言承继人是否有优待、遗弃被承继人(遗言人)及其他损失承继权的景象,遗言人生前是否又有与他人签定遗赠抚养协议等,这些都是在立遗言时所不能预见和掌握的,只要在遗言承继发作后才干承认。这样,本来合法有用的公证遗言,或许因为上述要素的呈现而无效或部分无效。因而,公证遗言相同需求从头承认,而不能直接采用。
(三)遗言承继人以外的法定承继人不予合作,致使公证无法进行
《承继法》第二十三条规则:“承继开端后,知道被承继人逝世的承继人应当及时告诉其他承继人和遗言履行人。”这一规则阐明,在处理遗产时,遗言承继人有义务告诉遗言履行人和其他法定承继人。公证处处理遗言承继也有必要首先向其好坏关系人(即其他法定承继人)了解、核实上述状况,以便承认其遗言的效能。在实践中,因为立遗言人立遗言时,为了家庭成员不因遗言问题影响天伦之乐,大多都是在保密的景象下完结的,一般都不会让他人知道。一旦遗言人逝世,遗言揭露,被扫除在遗言承继之外的其他法定承继人都会难以承受。公证员找他们核实状况时,他们一般都不予合作。他们明知该公证遗言有用(自己手中没有公证遗言),将无法对立其效能,因而,不会也不敢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采纳成心拖延时刻或置之脑后的消沉的不作为来对立,使公证处无法确定遗言效能,导致遗言承继公证的停止。而遗言承继人又无法就其不作为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致使权力无法完成。
(四)法令上对遗言承认程序的缺失,致使公证无法进行
现在,尚无一部法令规则遗言的承认程序和承认机关。只要当承继人对遗言内容发作贰言发作争议,引起诉讼时,法院才予以承认遗言的效能。关于非诉讼的遗言效能却无处可请求承认。而公证处处理遗言承继公证,对遗言是否有用,只能凭仗《承继法》的规则,作为确定遗言承继权一个环节来操作。如遇好坏关系人拒不合作,公证处将无法移交遗言承认机关承认。又因为法令没有赋予公证处以承认权和相应的布告权,公证处也就无权以布告或其他方法奉告他们:奉告期届满,其好坏关系人未建议权力,视为其对遗言无贰言而依法承认遗言效能。据悉,现在有的公证处还是以布告的方法处理这一问题。笔者以为没有法令赋予布告权,布告的效能就得不到保证,布告期限届满,并不能到达视为被告诉到,或确定为“应当知道”的景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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