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如何核算增值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6 20:34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出口货品实施免抵退税方法的告诉》(财税[2002]7号)规则,出产企业自营或托付外贸企业署理出口自产货品,除还有规则外,增值税一概实施免、抵、退税管理方法。
详细核算方法与核算公式如下:
(1)当期应交税额的核算。
当期应交税额=当期内销货品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品交税率-出口货品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品交税率-出口货品退税率)
假如当期没有免税购进原材料,上述公式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以及后边公式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就不用核算。
(2)免抵退税额的核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品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品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核算。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依据当期《增值税交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认。
进行出口货品增值税核算须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还应设置“进项税”、“销项税”、“免抵税”、“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科目,其核算举例如下:
【例1】某自营出口的出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出口货品的交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9%,2007年9月有关运营事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外购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经过认证,上月末留抵税额5万元,本月内销货品不含税出售额100万元,收到价税算计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品离岸价USD50万,前期出口货品本期收齐出口单证出售额和本期出口单证完全出售额算计USD60万。外汇人民币牌价为7.3。
有关增值税事务核算如下:
(1)购进货品的核算:
借:原材料 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0
(2)内销事务的核算: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主营事务收入——内销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3)出口出售的核算:
借:应收外汇账款 3650000
贷:主营事务收入——外销收入 3650000
(4)核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000×7.3×(17%-9%)-0=292000(元)
借:主营事务本钱 29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2000
(5)核算当期应交增值税额:
当期应交增值税额=170000-(850000-292000)-50000=-438000(元)
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38000元。(为当期增值税交税申报表中的期末留抵税额。)
此进程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6)核算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600000×7.3×9%-0=394200<438000元
当期应退税额=394200元
当期免抵税额=0
借:应收出口退税 394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94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期末余额为借方43800元,即为下期抵扣税额。
【例2】若例1中当期内销货品不含税出售额300万元,前期出口货品本期收齐单证出售额和本期单证完全出售额算计USD40万,其他条件不变。
有关增值税事务核算如下:
购进货品、出口出售事务、进项税额转出事务核算同例1。
(1)内销事务的核算:
借:银行存款 3510000
贷:主营事务收入——内销收入 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2)核算当期应交增值税额:
当期应交增值税额=510000-(850000-292000)-50000=-98000(元)
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98000元。(为当期增值税交税申报表中的期末留抵税额。)
此进程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3)核算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400000×7.3×9%-0=262800元>98000元
当期应退税额=98000元
当期免抵税额=262800-98000=164800(元),为《出产企业出口货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免抵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 98000
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免抵税 164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6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