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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22:58

【事例】
2000年1月1日,大地集团公司与某银行签定了一份《短期告贷最高额典当合同》,合同约好大地集团公司以自有的房产——金元大厦(20层,评价价值人民币5000万元),作为典当物,为该公司及其部属子公司与银行在2000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内签定的一切短期告贷合同项下各笔告贷本息供给最高额典当担保。典当合同签定后,两边当事人到法定机关办理了典当登记手续。2000年4月,大地集团公司部属子公司与银行签定了一份告贷合同,从银行取得短期流动资金告贷600万元,月利率为5.975%,按季结息,告贷用处为资金周转,告贷期限12个月。2000年6月、8月、10月、12月,大地集团公司别离与银行签定了四份告贷合同,两边约好由银行向大地集团公司别离供给四笔流动资金告贷,合计人民币2000万元,月利率为5.975%,按季结息,告贷用处为资金周转,告贷期限12个月。以上告贷合同均办理了相应的公证手续。合同签定后,银行履行了放贷责任,大地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却未按约偿还告贷本息。2002年1月,银行针对大地集团公司部属子公司的欠款,依据《告贷合同》,《典当合同》及具有强制履行力的《公证书》向该市法院请求对典当物强制履行,法院裁定将金元大厦一层,二层赔偿给银行,但并未实践履行。2002年12月,某国有财物办理公司与银行达到债务转让协议,依法受让了银行对大地集团公司的四笔债务及相应的担保物权。2003年头,银行因忧虑财物办理公司对典当房产请求强制履行,遂再次向法院请求对其已受偿的的金元大厦一层,二层强制履行,依法查封该部份典当物。现财物办理公司欲经过诉讼完成其依法受让的债务。
本案看似简略,实则杂乱。焦点在于:最高额典当权的完成问题;最高额典当权的转让问题。尽管咱们国家法令对上述问题拟定了相关的规则,但尤为简略,对实务之操作辅导意义十分有限。笔者仅以此案为引子,测验对最高额典当问题清楚一二,以期引起抛砖引玉之效应。
一、 最高额典当权的完成问题
1、完成最高额典当权的本质最高额典当权是一种特别的典当权, 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二条对最高额典当作了相应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说》)第八十一条至八十三条对最高额典当所担保的债务规模、最高额典当改变、典当权完成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司法解说。我国法令及司法解说对最高额典当的规则总共只要六条,实难对该问题的作出具有实践操作辅导的规则。此外,笔者以为,依据我国现行法令规则,“完成最高额典当权”的提法并不具有实践意义。《担保法司法解说》第八十三条规则:最高额典当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务,在特定后,债务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典当权人能够依据一般典当权的规则行使其典当权。由该条可知,最高额典当权完成的前提条件是最高额典当依法转化为一般典当。那么,当咱们议论完成最高额典当权时,其本质上是完成的一般典当权,之所以冠之以“最高额典当权的完成”是为了标明其前因算了,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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