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陆开文诉蚌埠市园味园食品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1 06:56
【关键提示】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正确处理排水等方面的相邻联系。给相邻方形成防碍或许丢失的,应当中止危害,扫除阻碍,补偿丢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74条规则: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建议,有职责供给依据,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危害补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现实,被告否定的,由被告担任举证。  
    【事例索引】
    一审法院: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05)龙民一初字第429号(2005年月1日)。
    二审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蚌民一终字第285号(2005年11月3日)。
    【案情】
    原告:陆开文,男,1970年7月12日出世,汉族,农人,住本市龙子湖区长淮卫镇春风村。
    托付代理人:杨根宝,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园味园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味园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春天,该单位司理。
    托付代理人:周学敏、赵娜,安徽淮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龙子湖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4年7月18日被告园味园公司排放的污水将原告的鱼塘污染,导致原告养殖的鱼虾很多逝世,其时,被告园味园公司赞同原告贱价出售因污染导致逝世的鱼虾,并补偿原告出售的价格与商场价格的差价,原告当日遂以每斤2元的价格出售了666.6斤。2004年8月5日原告为得知水体污染情况,花去监测费500元,托付蚌埠市环境监测站对其水体监测,成果氨、氮均超支,同月23日蚌埠市渔政渔港渔船监督管理站工作人员与园味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春天进行说话时,袁春天表明现已派人到现场处理并赞同补偿差价。另查,2004年7月商场鲢鱼零售价格为每斤2.60元-2.70元。
    原告陆开文诉称:2004年7月被告排放的污水流入原告的鱼塘,致使鱼塘水体污染,导致原告塘内养殖的鱼、虾很多逝世,给原告形成巨大的经济丢失,后经被告赞同将死鱼打捞出来,被告补偿差价,其时以每斤2元的价格贱价处理了666.6斤,但过后被告又不赞同补偿,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补偿监测费、调停费、查询费、交通费和差价计人民币1326.62元并替换受污染的水体。
    被告园味园公司辩称:原告申述的现实不明确,流入原告鱼塘的污水并不是被告一家,别的还有日子污水,而被告排放的污水是沿着污水沟排放的,当日流入是因为有大雨导致,是不可抗力,被告曾要求加高堤堰,原告不赞同,故原告也有职责。
    【审判】
    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以为:因环境污染引起的危害补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令规则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承当举证职责,被告提出流入原告鱼塘的污水并不是被告一家,别的还有日子污水,然后导致鱼塘内鱼、虾的逝世,被告并没有依据证明鱼、虾逝世与其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故被告应该承当原告鱼塘内鱼、虾逝世的结果。因为商场鲢鱼零售价格为每斤2.60元-2.70元,其差价以0.65元为宜;原告为搜集其鱼塘内的水体被污染,花去500元,是为取得危害现实的依据所必需,故对此恳求应予以支撑;对原告要求被告补偿调停费、查询费,因为该费用是法令服务所收取且无正规发票,对该项费用不该支撑。原告要求被告替换受污染的水体,申述时的水体与污染时已有近一年时刻,现在水体是什么情况已无法确定,故对此诉讼恳求,法院不予支撑。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则,判定如下: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