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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妻子同意 丈夫抵押房屋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21:27

2004年9月16日,被告卢某与某银行签定个人装饰告贷合同,从银行告贷7万元用于个人住宅装饰,两边对告贷期限、告贷利率等在告贷合同中均进行了约好。同日,被告卢某又与原告银行签定个人装饰告贷典当合同,将其高楼一套典当给原告,且办理了典当挂号。合同签定后,原告按合同向卢某发放了告贷,被告卢某按约实行还款职责屡次,其妻张某也两次经手还款,后未再付款。原告遂申述致法院,恳求被告卢某及其妻张某承当还款职责,并要求行使典当权。被告张某在庭审中辩称:对被告卢某用他们共有住宅设定典当之事不知情,故银行无权行使典当权。
卢某以夫妻二人一起共有房产设定典当,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起共有人以其共有产业设定典当,未经其他共有人的赞同,典当无效。"的规则,该典当应为无效,卢某应承当缔约过失职责。
分析:
本案张某亲自为老公卢某两次还贷,因而推定,张某对告贷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不论卢某告贷时张某是否知道,能够按照法令推定知道而未提出异议。张某对告贷合同不提出异议,正是由于其亲自为老公卢某还贷。因而,卢某的债款是家庭一起债款,银行把卢某之妻作为被告要求还款是正确的
可是,对告贷合同不提出异议,并不能必定导致其对典当合同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主合同被推定建立,是否必定推定从合同建立?从现在法令看,法令明确规则主合不建立,从合同必定不建立;相反,法令没有明确规则主合同建立,从合同必定建立。从合同虽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建立,依然要有本身建立要件,主体、片面、内容、方式等有必要契合法令。从本案看,银行即没有让张某在告贷合同上签字认可,也没有让张某在典当合同上签字,银行对此项债款是卢某个人债款仍是家庭一起债款应当搞清楚,但银行在没有搞清楚的状况下,就给卢某告贷,阐明,银行对将来卢某之妻能够证明该项债款是卢某个人债款由卢某还款,银行是明知的;相同,银行对卢某是否有权用房产典当不检查,阐明,银行关于将来共有人建议典当合同无效也现已预见。两个合同,银行不让张某签字,其对危险是听任的。卢某之妻两次还贷,知道其夫告贷,并不一定知道该告贷用其共有的房产典当。
卢某向银行告贷完全能够对妻子隐秘房产典当状况,假如其奉告妻子用房产典当告贷,其妻张某或许赞同,或许不赞同,假如其妻子不赞同典当,银行当然能够不向卢某告贷。张某也能够向别人告贷。银行与卢某签定的两个合同,没有张某签字,也没有采纳任何补救措施,特别是在张某两次还贷时,没有要求张某对典当合同承认。现在,没有依据证明,张某对其夫卢某签定的房产典当合同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张某以不知道典当,不赞同典当,建议典当无效,合情、合理、合法。假如确定典当有用,对以维护公民个人产业极为晦气,实际上过火维护银行产业,危害张某夫妻的其他债权人利益,是对公有产业和私有产业维护不平等。银行有专业人员,作业粗枝大叶,不依法办事,片面上有差错,却不承当危险,晦气于银行业务水平进步,反而会让慎重的公民生活在不安定傍边。产业所有人没有意思表明,其产业被别人处置,所有人不予追认的,处置行为显然是无效的,故卢某与银行签定的典当合同无效。虽然确定典当合同无效,张某仍有职责对一起债款还款,可是,能够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银行只能作为卢某、张某二人的一般债权人,不能优先遭到清偿,将与卢某、张某二人的其他债权人按份额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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