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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常识行政判决的种类包括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7 00:50
行政判定是指公民法院依据现实、依据法令、法规,参照规章,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的实体裁判。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则,公民法院通过审理,依据不同状况别离作出:保持、撤消或许部分撤消、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期限施行法定职责、改动等五种判定方法。
1.判定保持
判定保持是承认、必定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定。行政诉讼法规则,判定保持有必要是被诉详细行政行为依据确凿、适用法令法规正确、契合法定程序。依据确凿,是指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承认的现实,具有充沛依据证明其实在存在。适用法令法规正确,是指适用了应当适用的法令法规和详细的条文金钱,而且处理的性质、方法和程序等契合法令法规的规则。契合法程序,是指在法令法规清晰规则有施行详细行政行为的程序时,作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有必要严厉遵从法定程序。
依据确凿,适用法令法规正确和契合法定程序是详细行政行为合法的三个根本条件,三者相互结合、相互制约,是一致而不可分割的有机全体。只需三项条件一起具有,才干作出保持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判定,不然,短少其间任何一项条件,都会影响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能判定保持被诉详细行政行为。
2.判定撤消
判定撤消,是否定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则,公民法院通过审理,承认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判定撤消:
(1)首要依据不足的。“首要依据不足”是指被告向公民法院提交的依据不能证明其所作出的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所承认的有关定性和处理成果的根本现实。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有必要在查清现实的基础上才干作出。反之,在没有查清现实的状况下,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违背了法令机关有必要以现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的准则,因而予以撤消。可是,被告提交的依据中仅短少单个枝节依据,不影响定性和处理成果的,不归于首要依据不足。
详细行政行为首要依据不足的首要表现方法有:①详细行政行为承认的现实不清。即详细行政行为承认的现实中,联系到定性或许处理成果的首要现实或情节不清楚。例如,某市卫生局承认某医院出售假药,决议给予罚款5万元的处分,但未承认该医院出售了多少假药,不合法获利首要现实和情节。这一处分决议即属现实不清。②详细行政行为承认的被处理行为或现实,没有满足的依据证明,或被告举不出依据。如某县物价局承认某供销合作社私行进步化肥价格,但在法庭上供给不出有关私行涨价的任何依据。③详细行政行为承认的职责主体差错或依据不足。行将非职责主体承以为职责主体,未将职责主体作为职责主体承认,或承认的职责主体短少有关依据加以证明。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G公司的倒卖国家约束自在生意物资的行为,承以为K公司的行为。④将行为人的身份承认差错,职责能力承认差错。如卫生防疫站将非食物运营者承以为食物运营者;又如公安机关将未成人承以为成年人。
(2)适用法令、法规差错的。适用法令、法规差错,是指被诉详细行政行为适用了不该该适用的法令、法规标准,或没有适用应当适用的法令、法规标准。适用法令、法规差错的首要方法有以下几种:①将行为人合法的行为承以为违法行为,并适用有关处理该类违法行为的法令条文进行定性。例如,某个体工商户从甲县收买10吨马铃薯运到乙市出售,在出售时,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分暂行法令》承认该个体工商户的行为是投机倒把行为,将其10吨马铃薯没收。该个体工商户贩运马铃薯的行为归于合法运营行为,不归于投机倒把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分暂行法令》对该个体工商户的处分即属适用法令、法规差错。②应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例如,某机电公司不实行涨价申报准则的规则,在未向物价管理行政机关申报的状况下,私行进步机电产品的价格,应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法令》的有关规则予以处分,但处理机关即适用了《投机倒把行政处分暂法令》给予处分。③应适用甲法的某些条款,却适用了甲法的其他条款。例如,李某在挤车时,与王某发作口角,李某将王某殴伤致成细微损伤。以这一违法行为应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则予以处分,却适用了第十九条以结伙打斗给予李某处分。④虽引用法没有错,但没有适用该法条中有必要适用的部分。例如,某市卫生局查出某药店出售劣药,获利5000元,并一起查出未出售的劣药10箱,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公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施行办法》第四十九条,作出给予该药店3万元罚款的决议。依据上述两条的规则,对出售劣药的,有必要没收劣药和违法所得,只需在给予这两种处分仍不足以纠正这类违法行为时,才干够并处分款。市卫生局在款给药店没收劣药和违法所得处分时,仅给罚款处分,即归于这类适用法令、法规差错的性质。⑤适用了没有收效或现已收效的法令、法规。在实践中,呈现这类问题较多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发作在新法收效曾经,处理在新法收效今后,对这类行为的实体问题的处理,准则上应当适用旧法,程序上应当适用新法。而有些行政机关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即都适用新法,或都适用旧法。例如,1990年1月21日高某在某市区违章建房。市规划避于同年7月6日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城市划法》的规则,对高某进行了处分。因城市规划法在1990年4月1日收效,故不该适用该法,而应适用城市规划法令。市规划局的这一处分决议归于适用法令、法规差错。⑥适用了被处理行为地以外的地方性规及地方性规章。
(3)违背法定程序。“违背法定程序”是指行政主体施行详细行政行为时,违背法令法规方法、方法、手续、过程、时限等行政程序。法令法规对有关行政程序问题未作清晰的规则,有权拟定规章的行政机关依据法令、法规拟定的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则,只需与法令、法规的规则不相冲突的,亦应视为“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是行政主体正确、及时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必要确保,是避免行政主体滥用职权的有用办法。假如违法法定程序,很能够作出不合法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因而,违背法定程序的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应予判定撤消。
违背法定程序的首要表现方法有:①应当逃避的办案人员没有逃避。即承办人与其承办的案子的处理成果之间有利害联系,或与案子的当事人之间具有影响公平处理的联系,应当逃避而未逃避的。如,某公安派出所江所长与曹某是亲属,江所长在处理曹某与朱某互殴治安案子时,朱某要求江所长逃避,江所长没有答理,持续处理此安全。该案的处理程序违背了法定应当加避的规则。②先判定,后取证。“以现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是我国宪法所承认的悉数法令机关法令的一项根本准则。据此,行政主体应在查清现实后才干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而不能先判定,后取证。但凡先判定,后取证的,都归于违背法定程序的性质。③没有进行法令、法规及规章规则的有必要进行的过程。例如,《中华公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令》规则,对违背治安管理的人的处分(当场处分在外)程序是,传唤、讯问、取让、判定。公安机关未通过传唤、讯问所作的处分判定,属违背法定程序的行为。④未处理法定手续。例如,《中华公民共和国食物卫生法(试行)》规则,食物卫生监督安排所作的撤消卫生许可证或许罚款5千元以上的决议,有必要经县以上公民政府同意。食物卫生监督安排所作的这两类处分决议,未经县以上公民政府同意的,亦属违背法定程序的行为。
(4)逾越职权。“逾越职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了法令、法规没有颁布的行政权力,或许逾越了法令、法规颁布的权限。它是一种实体上作为方法的违法行政行为,不管行政主体的行为动机、意图是否合理、合理。只需行为客观上超出了法定权限,即构成逾越职权。
逾越职权的首要表现方法有:①越权行使司法权。即行政主体行使了法令颁布公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公民查看院行使的查看权和刑事诉讼法颁布公安机关、安全机关行使的刑事侦查权。从审判实践中反映的状况看,越权行使司法权首要有三种,一是,越权行使司法裁判权。司法裁判权只能由公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均不能行使,项行使了即属越权行为。例如,某工厂与某公司发作经济胶葛,公安机关作出某公司补偿某工厂20万元的决议。该处理决议就属越权行使司法裁判权。二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否定公民法院作出的现已发作法令效能的判定、判定及法院掌管下当事人到达的调停协议。因公民法院作出的现已发作法令效能的判定、判定及其掌管下当事人到达的调停协议,具有终究法令效能,非经司法程序不得改动。故行政主体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得否定已收效的判定、判定及法院掌管下到达的调停协议的法令效能。例如,X公司因拖欠Y公司购买电视机货款发作胶葛,Y公司申述到公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定承认,X公司与Y公司所签定的购买电视机合同有用,X公司在判定收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其所欠Y公司的货款。判定收效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Y公司违法倒卖电视机,没收Y公司所取得的赢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这一决议就归于这类越权行为。三是,越权行使司法强制实行权。法令将某项强制实行权仅颁布公民法院,而未颁布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得自行采纳强制实行办法,只能请求公民法院强制实行。假如自行采纳强制办法就属越权行使司法强制实行权行为。例如,《中华公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则对不合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被处分人在法定申述期限内,既不申述又不实行的,由作出处分决议的行政机关请求公民法院强制实行。假如作出处分决议的行政机关不请求法院自行采纳强制办法的,即属这类越权行为。②逾越部分职权。“部分”是指安排成某一类纵向行政管理体系的全体行政机关。依照部委和国务院直属局的设置来区分,能够分为公安、卫生、城建、工商、土地、税务等70多个部分。各部分的行政机关只能在法令、法规颁布该部分的职权规模内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若超出即属越职权的行为。例如,公安机关以违背卫生行政管理的行为,依据有关卫生方面的法令标准作出行政处分决议。③逾越等级职权。等级职权是指各级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开创工和权限区分。每一级行政主体的功能是由宪法、行政安排法和单行法令、法规及规章加以规则的。各级行政主体应在宪法和法令、法规及规章颁布其级职权内行使职权,假如超出亦属逾越职权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逾越等级职权的行为首要有两种,一是,下级机关行使上诉上级机关的职权。例如,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第三十条规则,对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处分,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许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判定;正告、五十元以下罚款,能够由公安派出所判定。公安派出所作了款留或许五十元以上罚款的判定,就属这类越权行为。二是,行政主体的内部安排或法令、法规未授权的派出安排以自己的名、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例如,行政机关的内部处室以自己的名义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就属这类。④逾越地域管辖权。地域职权是承认同级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上的权限分工。每一个行政主体只能地法令、法规规则的行政辖区内,行使行政职权,不得超出。一旦超出即属违法。例如,丁县境内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依据有关环境维护法令标准的规则,应由丁县环保局处分。假如丙县环保局作出处分决议,这一决议即属越权。⑤超出法定规模和起伏。所谓法定规模是指法令、法规规则行政主体处理某类行政管理业务的权限规模。它包含批阅、承认、强制实行以及对某类违法行为能够给予何种品种的行政的处分等等。所谓处分起伏是指法令、法规规则以某类违法给予某种品种处分的最低限至最高限。这类越权行为首要有三种表现方法,一是,超出处理某类行政业务的权限。例如,乡政府超出农村居民宅基地的标准同意农村居民建房。二是,给予违法行为人的处分,超出法令、法规规则的能够给予的处分品种。如,《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分施行细则》第五条第(一)项规则,未构成犯罪私运国家制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私运物品和违法所得,能够并处公民币万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假如海关对这类私运行为人的处分超出该规则的,即属这类违法行为。
(5)滥用职权。行政主体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尽管在其自在载量权规模内,但违背了法令、法规的意图和准则,而且不合理,称之为滥用职权。构成滥用职权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必要一起具有三个要件:①行政主体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超出其法定的权限规模;②该详细行政行为违背或许违背了法令、法规的意图、准则;③该详细行政行为有必要是不合理的。这儿所讲的“不合理”是指对所处理的问题具有一般常识的人都以为行政主体是在不合理地行使职权。
滥用职权的首要方法有三种:①片面动机不良。即行政主体明其行为的成果违背或许违背法令、法规的意图、准则,而依据管理者个人利益、亲属利益、本单位利益,损公肥私、以权谋私的动机,作出不合理的详细行政行为。如,某工商管理所所长在没有合理理由的状况下,将个体工商户黄某运营的地理位置很好的货摊,调整给其亲属,就属滥用职权的行为。②未考虑应当考虑的要素。即行政主体在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没有把法令、法规规则应当考虑的要素或许依照常理应当考虑的要素作为依据,恣意作出不合理的详细行政行为。如,依据《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第十六条规则:“违背治安管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从轻或许免予处分:(一)情节特别细微的;(二)自动承认差错及时改正的;(三)由于别人钳制或许欺诈的。”③考虑了不该考虑的要素。即行政主体在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把法令、法规规则不该当考虑的要素或许常理不该当考虑的要素作为处理问题的依据,作出不合理的详细行为。例如如,某行政机关因某企业未安排其单位员工子弟的工作,该行政机关加剧对该企业的处分。
撤消分为悉数撤消与部分撤消。悉数撤消是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具有上列五种状况之一,有必要悉数撤消方能纠正其违法性时,判定撤消带个详细行政行为。部分撤消是在必定详细行政行为部分合法的基础上,主定详细行政行为有部分或部分契合应予撤消的五项条件之一,予以别离处理,对不合法部分判定撤消,对合法部分判定保持。
公民法院判定撤消复议机关保持的原详细行政行为,复议判定天然无效。由于,复议决议是针对原详细行政行为而作出的,是对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一种必定,是依附于原详细行政行为存在而存在的,所以判定撤消原详细行政行为后,复议决议天然也就失掉效能。
公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子中,对行政机关应给予行政处分而没有给予行政处分的人,不能直接给予行政处分,而只能向有关的行政机关提出司法主张。由于审判权与行政权是两个独立的权力,行政审判只能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在行政机关没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公民法院无权也无法施行监督,公民法院不能越俎代疱俎去向理由行政机关处理的业务。
3.判定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
判定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是判定撤消的一种弥补。撤消判定是对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否定,或许导致行政法令联系的消除,可是详细行政行为的撤消与行政法令联系的存废并必然联系。有的详细行政行为被撤消,或许引起行政法令联系内容的改动,可是详细问题没有解决;有的详细行政行为被撤消后,行政法令联系也随之消失。凡属前一种状况的,公民法院应判定撤消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一起,令被告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这类判定应在判定理由部分指明被告就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方向,在判定部分写明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期限。这样既能够纠正原违法的详细行政行为,一起又能够使行政机关从头作出合法的详细行政行为,以维护保证正常的行政管理次序,安稳合法扣行政法令联系。
被告从头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必要纠正原违法的详细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则,被告不得以同一的现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详细行政行为根本相同的详细行政行为。不然,公民法院应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则判定撤消,并依据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则进行处理。以保证司法审判活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但这儿需求特别指出两个问题:(1)公民法院判定被告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被告从头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的现实和理由部分只需改动了其间的一部分,即不归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则的“同一的现实和理由”。所谓“同一的现实和理由”中的“现实”是指详细行政行为所承认的现实:“理由”是指详细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所依据的标准性文件。(2)公民法院以违背法定程序为由,判定撤消行政机关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约束。
4.判定期限施行法定职责
判定期限施行法定职责,是指被告不施行或许延迟施行法定职责时,判定被告有必要在必定期限内施行法定职责。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对以下几种状况能够判定期限施行法定职责:(1)契合法定条件请求被诉行政机关颁布许可证和执照,被诉行政机关回绝颁布和不予答复的。(2)请求被诉行政机关施行维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被诉讼机关回绝施行或许不予答复的。(3)被诉行政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4)其他不施行法定法定职责的行为。即除以上三种不施行法定职责以外,触及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人身权、财产权方面不施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如民政部分对契合法定成婚条件的人请求挂号成婚,回绝给予挂号或延迟处理的;复议行政机关回绝复议等等。
期限施行法定职责的详细期限,应当依据案子的详细状况和施行的实践或许来承认。不能期限过短,使行政机关来不及施行,也不能将期限定得过长,避免行政机关持续延迟。
5.判定改动
判定改动是指公民法院作出的判定改动了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处理成果。公民法院对被诉详细行政行为一般不能改动,只需在特别状况下才可改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则,公民法院判定改动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有必要一起具有两个条件:首要,有必要是施行行政处分的详细行政行为。即法令、法规规则定的行政拘留、罚款、停业整顿、撤消营业执照等等行政处分;其次,有必要是“显失公平”的行政处分。所谓显失公平,是指行政主体在对被处分人的行政处分在方法上合法,但存在显着的不合理,从而在实质上不合法的行政处分。
不合理的行政处分的表现方法首要有以下四种:①给予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分与其应承当的行政职责极不相等。法令法规规则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分,就行政处分自身而言,并不是法令寻求的意图,法令规则行政处分的意图是为了防备新的违法行为的呈现,避免、纠正侵略权力行为,保证公民权力和社会次序。要到达法令的意图,有必要做到违法行为人所遭到的行政处分与其差错巨细相一致,一切的违法者不管位置凹凸,只需违法情节相同的,一般都应给予相同的行政处分。假如给予差错很大的违法行为人很轻的行政处分,就不能使其害怕法令的震慑效果;假如关于差错很小的违法行为人很重的行政处分,就有能够使其对社会发作报复心思,亦不或许起到避免、纠正违法行为的效果。因而说,行政处分不相等是无法到达法令所寻求的意图,故归于不合理的一种表现方法。②同责不同罚。我为宪法规则,法令面前人人平等。依据这一准则,对每一个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违背行政法令标准的行为,性质、情节上同的,应给予相同等的行政处分。假如对相同职责者给予不同轻重的行政处分,就违背了法令面前人人平等的准则,也是不合理的一种表现方法。就要求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分决议时,应考虑曾经和近期对同种状况的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分程度的要素,不能翻云覆雨,因人而异。③在同一案子中,重者轻罚或轻者重罚。在同一案子中,行政主体给予违法职责重者较轻的行政处分,或给予违法职责轻者较重的行政处分。这种状况往往仅从单独的行政处分来看并无显着的畸轻畸重,但这种处理相比较之下有失公平,因而难以使被处分者心服口服,甚至有或许使被处分者发作逆反心思,与社会相对立,起不到纠正违法者的差错,避免今后相似违法行为再发作的效果,亦属不合理的一种方法。④没有考虑被处分者的实践承受能力。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分时,应考虑到被处分人的实践承受能力,不能使被处分人无法日子。假如给予被处分人的行政处分到其无法承当的程度,就难以使其知道差错,纠正差错,有或许导致其作出新的违法行为,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故也属不合理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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