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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国管制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06:01
在我国建国初期控制首要针对那些可以不判刑,但有必要掠夺必定时期的一部或悉数政治权利并加以改造的罪犯。后来,经过不断地实践,控制成为我国五种主刑之一,控制刑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露出出来的问题也就越多,那怎么才干完善我国的控制准则呢?
一、完善控制刑的立法
二、拟定控制刑履行规矩或施行细则
当时,我国《刑法》规矩控制刑由公安机关履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差人法》也规矩了差人有履行控制的责任,但两部法令都没有详细规矩公安机关在履行过程中的详细权利义务,这既不利于公安机关行使履行权,也不利于确保罪犯的人身权利,更使控制刑失掉作为一种赏罚应有的严肃性;一起,因为罪犯的分散性和警力的有限性,控制的许多内容需求大众的配合和监督,但是,法令对这方面却无清晰规矩。因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应当就控制刑的履行问题拟定专门的细则和规矩,清晰对控制履行活动合法性进行监督的有关内容,以一致标准和谐控制刑从判定交给履行行刑结束宣告免除的各个环节,完成控制履行的标准化、准则化,从根本上改动我国控制刑履行不尽人意的状况。
自己以为,履行规矩或施行细则应有的内容包含:
(1)关于被控制罪犯履行期间违规或一般违法行为`加剧或附加赏罚的规矩。
(2)关于不同景象下被处控制刑罪犯的服刑场所的规矩。
(3)关于履行机构和人员配备确保的规矩。
(4)关于专门履行机构首要责任的规矩。等等。
三、树立控制易科掠夺自在刑的准则
从国外的立法状况来看,约束自在刑与掠夺自在刑往往是配套施行的,一方面,对被处短期自在刑的罪犯,答应法官改处约束自在刑,以削减监狱拘押人数,消除掠夺自在刑或许发生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对违背约束自在刑履行的罪犯,答应法官将剩下刑期改为掠夺自在刑。如俄罗斯刑法典第53条规矩:“在被判处约束自在的人歹意躲避服刑的状况下,可以用掠夺自在刑代替,其期限为法院判定所判处的约束自在刑刑期。”又如法国刑法中关于约束自在刑中的放逐规矩,放逐期间,被判刑人假如潜回法国,将被视为犯有间断放逐罪,要按重罪处以拘禁。在我国控制的履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罪犯躲避服控制刑,或屡次违背控制内容屡教不改,或严峻违背控制内容等状况,而依照法令,却又无法进行处理,使得控制刑的作用大大下降。为了进步控制刑的实施作用,确保控制刑可以实在得到履行,有必要对控制刑履行给予必定的威望确保。咱们有必要学习国外的关于约束自在刑易科其他赏罚的准则,主张我国《刑法》作出以下规矩:被控制的罪犯有躲避服控制刑的,或屡次违背控制内容屡教不改的,或严峻违背控制内容等状况尚不构成违法的,法院可以将剩下刑期依据必定合理份额,易科拘役刑或有期徒刑。从而使控制与拘役(或其他徒刑)可以彼此代替,构成优势互补,完成赏罚履行的紧密。
四、建控制刑与附加刑并用的机制
赏罚坚持相应的强度是必要的,不然对违法所表现出的过度宽恕会损伤社会对报应违法的合理爱情。因而,咱们有必要采纳相应的办法,适度加大控制刑的赏罚强度,以在必定程度上补偿控制刑作为一种教育刑自身所具有的缺点,完成赏罚的可理性和进步整个赏罚机制的效能。为此,咱们主张在对罪犯判处控制刑的一起,还应考虑对其附加适用罚金刑或没收产业刑或约束其在必定时间内从事特别职业或要求其在必定时间内进行无偿性的公益劳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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