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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主体应怎样定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7 13:51
在身份犯的违法构成中,身份不再是违法的主体要件,那么是否意味着对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一起违法的案子,都一致以身份违法定性呢?答案是否定的。无身份者仅仅能够构成身份违法的共犯,但并不必定构成身份违法。对共犯与构成身份案子的定性,不光要以身份的机能理论为根底,还必须结合相关的罪数、一起违法理论予以处理,接下来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您解说一起违法主体应怎样定性。
一起违法主体应怎样定性
(一)无身份者勾通有身份者一起作案。
在这种状况下,因为身份已不再是共犯的主体要件,无身份者因与有身份者联合而具有了身份违法的主体资格,对各共监犯应一致以该身份违法处分。例如,无身份者与具有职务侵吞罪主体身份的人勾通作案,使用后者职务便当并吞单位财物,无身份者在共犯中连带地具有了职务侵吞罪的主体资格,因此构成职务侵吞罪的共犯。
(二)不同身份者勾通作案。
因为各共监犯具有不同的身份,从身份违法的特别构成动身,他们在共犯中都获得了对方的身份违法的主体资格。如具有贪污罪身份的人和具有职务侵吞罪身份的人勾通作案,各自使用职务便当一起并吞单位财物,两边都一起具有了贪污罪和侵吞罪的主体资格。这时应以哪种身份科罪呢?笔者以为,已然各共犯都获得了对方的身份违法的主体资格,那么关于每个共监犯而言均具有了两层的主体资格。这种景象归于一个主体竞合了两层违法的主体资格,其行为冒犯了两个罪名,应当直接运用罪数理论来处理。这儿存在三种状况:
1.各共监犯所具有的身份是特别身份与一般身份的联系,不同身份构成之罪的行为特征相同或类似,因此其冒犯的法条归于特别法条与一般法条的联系。
这种状况归于法条竞合犯,应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挑选罪名。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武士勾通,违背国家保密法规,一起成心走漏军事隐秘,根据身份的特别构成,他们一起具有了对方的身份违法的主体资格,两边一起契合成心走漏国家隐秘罪和走漏军事隐秘罪的构成,但后者归于特别法条,应当一致以走漏军事隐秘罪对一起违法人定性。
2.各共监犯具有的身份是平行的联系,但不同身份构成之罪的行为特征相同或类似。
这归于一个行为冒犯两个互不容纳的罪名,是幻想的竞合犯,应当从一重处断。如在混合所有制公司中,国有公司派遣的职工与私企职工勾通,各自使用职务便当,一起侵吞公司财物。根据身份的特别构成,他们一起冒犯了贪污罪和职务侵吞罪,因为前者是重罪,所以应以贪污罪对一起违法人定性。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定论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则彻底符合。
3.各共监犯具有的身份是平行的联系,不同身份构成之罪在行为特征上彻底不同,仅仅各共监犯的行为间存在着手法与意图的联系。
这归于两个不同的行为存在着牵连联系,是牵连犯,应当从一重处断,假如两罪名的法定刑相同,应以意图行为构成的违法定性。如财物评价公司职工与投保人勾通,前者供给财物评价文件,协助后者稳妥欺诈,根据共犯的特别构成,二人一起构成中介组织人员供给虚伪证明文件罪和稳妥欺诈罪,但两罪名是牵连联系,应当挑选稳妥欺诈罪对一起违法定性。这一定论和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则:“稳妥事端的鉴定人、证明人、产业评价人成心供给虚伪的证明文件,为别人欺诈供给条件的,以稳妥欺诈的共犯论处”,彻底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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