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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司法认定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15:23
损坏交通设备罪的司法认定是怎样的
(一)损坏交通设备罪与偷盗罪的边界
在司法实践中,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偷盗交通设备(如偷盗铁轨上的枕木,偷割运用中的铁路专用电缆,从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的电气设备上偷拆电子元件等),然后严峻损害交通运输安全的违法,与偷盗罪简单混杂
两者尽管都是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资产,但前者偷盗的不是一般公共资产,而是正在运用中关系到交通运输安全的设备,这种偷盗行为,不只侵略财产关系,并且严峻损害交通运输安全;一起行为人对其行为或许形成交通工具倾覆或许损坏的风险大多采纳听任情绪,即表现为直接成心。因而,这种行为既是偷盗罪,又是损坏交通设备罪,应当按一个重罪即损坏交通设备罪科罪判刑。而偷盗罪盗取的是一般公私资产,或许偷盗未投入运用的交通设备,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其侵略的客体仅仅公私财产权利,因而,与上述以偷盗交通设备为意图而构成的损坏交通设备罪,有本质差异。
(二)损坏交通设备罪与非罪的边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的规则,损坏交通设备的一般违法行为是指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或许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行刑事处分的行为。差异损坏交通设备罪与上述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在于,损坏交通设备的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作倾覆、损坏风险,是否损害交通运输安全。假如损坏行为现已形成或许足以形成交通工具倾覆或损坏,然后损害交通运输安全的,应以本罪论处;假如损坏行为仅仅或许影响交通运输安全,但没有到达足以使交通工具发作倾覆、损坏风险的严峻程度,则归于损坏交通设备的违法行为。
(三)本罪与损坏交通工具罪的差异
损坏交通设备罪和损坏交通工具罪都是损害交通运输安全的违法,两者的首要差异在于侵略的目标不同。损坏交通设备罪侵略的目标是正在运用中的轨迹、桥梁、地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确保交通工具正常行进的交通设备,经过损坏这些交通设备来到达引起火车、轿车等交通工具发作倾覆、损坏风险;而损坏交通工具罪侵略的目标则直接指向正在运用中的火车、轿车、电车、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自身,经过损坏交通工具自身,来引起交通工具发作倾覆、损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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