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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回避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2 11:28
在一些刑事案子中,关于进行刑事诉讼逃避的情况下,关于其间的效能是什么呢?这这就需求咱们经过下面的内容介绍来进行了解,才干清楚法令上关于这点是怎样来进行规则的,才干知道是怎样回事。下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刑事诉讼逃避的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办人员的逃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议;院长的逃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议;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逃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议。
对侦办人员的逃避作出决议前,侦办人员不能中止对案子的侦办。
对驳回请求逃避的决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能够请求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逃避的规则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能够按照本章的规则要求逃避、请求复议。
看完本文的内容介绍之后,咱们关于这个问题都清楚了吧,这也是实践中咱们需求了解的一点,才干了解在刑事诉讼中逃避的效能。咱们需求从法令的视点进步行了解,才干有更好的协助,咱们理解了吧。假如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听讼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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