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农作物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鉴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13:41[案情]:
A村乡民陈某每年都在离其村辖区上缔造的B水泥厂东南边200多米处的农田里栽培西瓜10亩,均匀每亩收入1500元。2003年2月上旬,陈某同从前相同在该农田里栽培西瓜。两个月后,陈某栽培的西瓜枝叶长势杰出,并已开花结果。此刻,B水泥厂为了削减企业本钱,下降耗电量,将排污设备封闭,致使很多的烟尘未经除尘向外排放,并随风漂到A村乡民陈某栽培的西瓜地上。陈某栽培的西瓜枝叶逐渐枯死。陈某以为其栽培的西瓜枝叶枯死的原因是B水泥厂排放的超支烟尘所形成的,遂请了当地县农业局的高档农艺师对该农作物进行判定。农业专家们到现场察看后,以当地县农业局的名义作出判定定论:确认陈某栽培的西瓜枝叶枯死,是B水泥厂排放的含有很多的二氧化硫的烟尘引起的,农作物经济损失为15000元。同年4月30日,原告陈某持该判定定论作为根据向法院申述,要求被告B水泥厂补偿经济损失15000元。被告B水泥厂以为原告陈某栽培的西瓜枝叶枯死,不是其排放的烟尘所形成的,而是其他原因(如上肥或喷洒农药不妥)所形成的,并提出当地农业局不具有判定资质条件,该判定定论不具有法律效力,一起供给在B水泥厂周围其他乡民栽培的西瓜长势杰出未受污染危害的根据,辩驳对方供给的判定定论。并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准则,向法院恳求从头进行判定。
[争议]:
要处理好本案的有关问题,首要要确认原告陈某栽培的西瓜枝叶枯死的原因是因被告B水泥厂出产水泥时将排污设备封闭很多的烟尘未经过滤向外排放形成的,仍是由于原告因上肥或喷洒农药不妥所形成的,即原告陈某栽培的西瓜枝叶枯死的与被告出产水泥时排放的很多的烟尘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然后再确认被告B水泥厂应否补偿原告陈某的经济损失15000元。要确认原告陈某栽培的西瓜枝叶枯死的与被告出产水泥时排放的很多的烟尘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必要运用科学的技术手法进行判定。因而,判定是本案最重要的问题。基此,本案争议的首要焦点有:(1)县一级农业局的高档农艺师以农业局的名义对该农作物进行判定,其所做出的判定定论是否能够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2)法院能否根据被告B水泥厂的要求,对该西瓜枝叶枯死是否因水泥厂排放烟尘所形成的从头进行判定?(3)假如法院能允许被告B水泥厂提出从头判定的恳求,那么其判定组织又是那个部分呢?(4)被告B水泥厂应否补偿原告陈某的经济损失15000元。
[剖析]:
一、关于县级农业局的高档农艺师以农业局的名义对该农作物进行判定,其所作出的判定定论是否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
司法判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运用科学技术或其他专门知识,对案子中的有关事物所作的判定与判别。[1]县农业局的高档农艺师以农业局的名义对该农作物进行判定,其实质便是农业局的判定定论。对农业局所作出的判定定论是否能够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首要要看农业局是否契合判定组织所应当具有的资质条件,是不是法定的判定组织。《人民法院对外托付司法判定办理规则》第四条规则:“自愿承受人民法院托付从事司法判定,恳求进入人民法院司法判定人名册的社会判定、检测、评价组织,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判定组织提交恳求书和以下材料:(一)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专业资质证书;(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历和首要成绩;(四)年检文书;(五)其他必要的文件、材料。”从这一规则明确提出判定组织有必要具有的法定条件,而县级农业局彻底不具有这一法定条件,不契合判定组织所应当具有的条件,因而,它不是法定的判定组织。其次要看农业局作出的判定进程是否契合法定的程序。《根据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则,“审判人员对判定人出具的判定书,应当检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三)判定的根据及运用的科学手法;…。”而县级农业局的专家仅仅以目测剖析就作出定论:“原告陈某栽培的西瓜枯死,是被告B水泥厂排放的超支烟尘(含有很多的二氧化硫)所形成的”是一种仅凭个人的片面判别,是没有科学根据的,难以让人服气。因而,县级农业局的高档农艺师仅凭片面判别就以农业局的名义对该农作物进行判定,其所做出的判定定论是没有科学根据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