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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已发货物的提货单再次提货,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20:23
在实践社会中,咱们都知道一般偷盗不记名,以及不挂失的产业凭据,必定给被害人形成丢失,而偷盗记名、可挂失的产业凭据则不一定给被害人形成丢失。对此,听讼网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有关偷盗已发货品的提货单再次提货,行为人构成哪些违法。
一、偷盗已发货品的提货单再次提货
被告人杨某是西安某工贸有限公司雇佣的装运、发油工。2013年7月5日晚,杨某盗取本公司发油后回收的一张360公斤食用油提货单(金额为20818元,当日有用)。因提货单上未按规则加盖“货已提清”的印章,杨某将该提货单交给私营粮油店店东崔某,要求崔某将油提出后交给其14000元。次日下午,崔某持该提货单到某油脂公司提油时,被该公司识破,陈述至公安机关。
又查明,自2012年8月起至案发前,杨某还曾盗取某油脂公司已发过油但未加盖“货已提清”印章的提货单7张,其间2张交给个别粮油店老板郭某,该郭某持无效提货单从某油脂公司提出540公斤食用油(价值约31000元)后,交给杨某7000元;其他5张交给了崔某,该崔从某油脂公司提出900公斤菜油(价值约52000元)后,交给杨某36000元。案发后,杨某退回了部分赃物,崔某、郭某也退还了部分油价款。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违法
要对本案精确定性,首要须清晰偷盗罪与诈骗罪的差异。偷盗罪与诈骗罪都是不合法占有、获得资产,且到达较大数额。
偷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选用隐秘手法即自认为采纳不会被资产所有人发觉的办法获得资产。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选用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使资产所有人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资产的行为。
提货单同支票、入库单等相同,都归于产业凭据。它表明该凭据所载明的产业性权力,可是它即不同于产业自身,又不同于钱银,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中,将产业凭据分为两类,一是不记名、不挂失的产业凭据。一般情况下,偷盗不记名、不挂失的产业凭据,必定给被害人形成丢失,而偷盗记名、可挂失的产业凭据则不一定给被害人形成丢失。
本案中,被告人使用身份便当偷盗本公司已发过货、因为工作人员忽略未在提货单加盖“货已提清”的食用油提货单,该提货单本已报废,被告人盗取该提货单并未获得实践产业。被告人将盗取的提货单交于不知情的第三人,使用公司工作人员发货时不细心核对的忽略将油提出后,以低于市场价售于第三人。至次,被告人不合法获得资产的行为才施行结束。被告人是以报废的提货单凭借第三人之手冒领了货品,完成其不合法占有资产之意图,契合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违法构成。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归纳上述,小编收拾有关偷盗已发货品的提货单再次提货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要对本案精确定性,首要须清晰偷盗罪与诈骗罪的差异。偷盗罪与诈骗罪都是不合法占有、获得资产,且到达较大数额。假如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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