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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13:46

导读:
本案触及继爸爸妈妈婚姻联系停止时,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之间的法令联系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则,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持续抚育的,仍由其生爸爸妈妈抚育。
案情
王X和妻子婚后不久,妻子因一场意外逝世。后知道单独带有5岁儿子的李某,不久两人挂号成婚,婚后因爱情要离婚,李某要求王X持续抚育李某的儿子。
剖析
本案触及继爸爸妈妈婚姻联系停止时,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之间的法令联系问题.所谓的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的权力责任,是指随爸爸妈妈婚姻联系的改动而派生出来的拟制血亲联系,使继子女幼有所教,继爸爸妈妈老友所养。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则:"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的权力和责任,适用本法对爸爸妈妈子女的有关规则."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之间没有血缘联系,他们之间仅仅法令拟制的血缘联系,但这种拟制的抚育联系,是能够在必定条件下免除的;而且不能消除继子女与其生爸爸妈妈之间的权力责任联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则,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持续抚育的,仍由其生爸爸妈妈抚育。
本案中王X与李某离婚后,不愿意再承当继子女的抚育费,,孩子应该仍由其生爸爸妈妈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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