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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例2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0 06:15

----告贷合同未收效,投保人对稳妥标的无稳妥利益,稳妥合同无效
这是一则轿车消费告贷确保稳妥合同纠纷的司法案例,笔者作为本案的署理律师,较好地抓住了稳妥合同的根底合同---告贷合同的丧命缺点,成功地赢得了此案。笔者以为,此案的署理思路和对稳妥法令的掌握和运用,对当时产业稳妥公司处理轿车消费告贷确保稳妥合同纠纷案子,或许会有必定的学习效果。
附: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 告:中国银行广州市黄埔支行。居处:广州市黄埔东路684号。注册号:(分)4401011405923。
负责人:姚浩辉,行长。
托付署理人:钟卫东,原告职工,
托付署理人:钟浩,原告职工,
榜首被告:华泰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居处:广州市天河区林河西路1号广州世界贸易中心19楼。注册号:(分)4400001009889。
负责人:魏辉雄。
托付署理人:XXX律师。
托付署理人:苏杲蹯
第二被告:谢朝赞,男,汉族,1963年1月8日生,住广州市五山珠委大院4-403房。身份证号码:440723630108381
上列原通知被告告贷稳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3年2月17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托付署理人钟卫东、钟浩,榜首被告托付署理人李记华、苏杲蹯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结束。
原通知称:我行与告贷人谢朝赞在2002年4月17日签定个人轿车按揭告贷合同,告贷155000元,期限3年;由华泰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承保《机动车辆稳妥》及《机动车消费告贷确保稳妥》。
依据与告贷人签定的《个人告贷合同》,告贷人在2002年5月起每月20日供款,月供款为4679.67元。但告贷人从2002年6月20日开端至12月3日,共欠供款6期,我行屡次向告贷人催收,但告贷人至今未归还告贷本息,告贷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个人告贷合同》。依据我行与华泰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签定的《机动车消费告贷确保稳妥协作协议》第六条第三款规则:投保人接连三个月不能实行约好的还款职责,我行即可向稳妥公司提出索赔恳求。稳妥公司在我行索赔单证完全的情况下,对归于稳妥职责的事端,稳妥人在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的补偿计算方法,在稳妥金额内,向我行一次性归还告贷人尚欠我行的悉数本金及敷衍利息;需报上级批阅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行一次性补偿。我行已于2002年11月向华泰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提出索赔,但被告至今没有理赔。现恳求判令榜首被告对告贷人的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归还告贷人民币本金151029.46元及利息,第二被告承当还款职责;案子受理费由被告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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