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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互换几年后土地补偿款应该属于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3 08:41

经典事例:
谢玉(化名)和王飞(化名)同归于通力村的乡民,谢玉有家庭承揽地20亩,王飞有家庭承揽地10亩,谢玉为了播种便利,于2004年与王飞达到口头协议,约好自愿用其20亩承揽地与王强的10亩承揽地进行交流,今后的权利义务各自承当,但两边未处理承揽经营权证改变手续。2013年,当地政府征收土地,谢玉本来的20亩承揽地正好在征地规模之内,当地政府将补偿款悉数支交给了王飞,谢玉以为该20亩土地仍然在自己的名下,补偿款应给自己,所以与王强发生了胶葛。
法令剖析:
谢玉与王飞口头达到交换承揽地的协议是否有用?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则:“民事法令行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明实在;
(三)不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第56条规则,民事法令行为能够采纳书面方法、口头方法或许其他方法。法令规则用特定方法的,应当按照法令规则。谢玉与王飞口头达到的交换承揽地的协议,意思表明实在,没有违背法令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违背法令的方法要求,并且谢玉与王飞均供认达到口头协议及交换承揽地这一实践。所以,谢玉与王飞交换承揽地的协议合法有用。其次,我国法令规则采纳交换方法流通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的当事人能够要求处理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证改变挂号,也能够不处理改变挂号,仅仅不处理改变挂号不能对立好心第三人。本案中,谢玉与王飞尽管没有处理挂号,可是并不影响王强具有交换后的土地承揽经营权。所以,谢玉对交换后的承揽地享有经营权。
最终,怎么确定交换承揽地的期限?因为谢玉与王飞对承揽地的交换期限没有清晰约好,可是王飞交换后就一向播种,且将承揽地改变挂号在自己的名下。所以,谢玉与王飞是永久交换土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则,土地承揽经营权能够依法进行流通,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流通方法包含转包、租借、交换、转让、人股等方法。本案归于土地承揽经营权以交换的方法流通,交换是指同一团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揽经营权人,为便利播种或许各自需求,对土地承揽经营权进行交换。
交换的性质:首要,交换要在同一团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与其他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土地交换,是无效的;其次,以交换的方法流通,应到村委会进行存案,并能够处理土地承揽经营权证的改变挂号手续,但未处理存案或许改变挂号的,并不影响交换的效能;最终,交换两边原有的承揽联系消除,新的承揽联系发生。
征地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则,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的补偿,因为团体土地的所有权归于村团体,因而这部分补偿是归村团体所有的,怎么分配由乡民会议决定;安顿补助费是支交给被安顿人口的,是对承揽经营权人失掉承揽经营权的一种补偿,因而这部分补偿是要支交给承揽经营权人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土地上的附着物的一种补偿,因而这部分补偿是对地上附着物的实践所有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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