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应否支付死亡赔偿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7 04:42近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原因误诊致人逝世而引发的医疗事故危害补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定,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说的规则,判定医方付出逝世补偿金18.7万余元。
2007年1月5日晚,沈某配偶的女儿王某因身体不适,由爸爸妈妈陪同到金堂县某卫生院就医,入院确诊为:寒颤待诊,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昏厥原因待查。入院后王某被予以抗炎、补液、对症等医治。
次日早上,王某忽然呈现神志不清,呼吸弱小等症状,后经抢救无效逝世。第三日,王某的尸身送至四川华西法医学判定中心解剖承认,其逝世原因为右侧输卵管妊娠决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逝世。当天,卫生院许诺一周内预付丧葬费1万元,而到次月6日沈某配偶才领到此款,并在当天将女儿火化,为此付出尸身冰冻费用1.7万元。
之后,成都医学会判定以为,医方对患者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作了相应的处理,但对患者失血性休克的症状、体征及腹部症状体征知道缺乏,未作相应的查看,对病况的改变调查不细心,处理不及时,违反了治疗护理规范、惯例,延误了对疾病的诊治,与患者逝世有直接因果关系。依照相关规则,该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当首要职责。
随后,沈某配偶依法申述,要求卫生院补偿逝世补偿金等合计32.8万余元。
法院一审以为,该案病例经判定系医疗事故,依照规则应归于《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的调整规模,因为院方应担主责,法院依法裁夺卫生院承当补偿职责的份额为90%,故判定卫生院赔付沈某配偶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20281元,赔付精力危害抚慰金45150元。因《医疗事故处理法令》中未规则逝世补偿金的补偿项目,对此不予支撑。
一审宣判后,沈某配偶不服提出上诉,并坚持以为法院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确认补偿数额,并判定卫生院承当逝世补偿金。
成都中院二审以为,因为《医疗事故处理法令》与民法通则规则的补偿项目、规范不一致,将会导致两种类型的医疗纠纷案子裁判成果显着有失公正: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差错程度较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因为没有逝世补偿金项目而补偿数额较少;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一般人身危害补偿案子,医院差错程度较轻,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说,反而补偿数额却较多。民法通则是根本法令,《医疗事故处理法令》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能层次低于法令,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子的告诉》中,遣词是“参照”而不是“依照”、“依照”。在上述《告诉》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将逝世补偿金从精力抚慰金中分离出来,作为一项独自的产业危害补偿项目,该《解说》中明确规则,在本解说发布实施之前现已收效实施的司法解说,其内容与本解说不一致的,以本解说为准。因而上诉人要求卫生院依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说的规则付出逝世补偿金的理由合理合法,法院应予以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