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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离婚后不要过户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11:44

房产证上面只要一个人的姓名,在离婚的时分两边也会为房子产权争论不休,十分困难商议好在房产是给其间一方,由于房产证上面没有自己的姓名,那么,房产证只要一方姓名,离婚后不要过户吗?下面听讼网小编为你具体介绍相关常识。
房产证只要一方姓名,离婚后不要过户吗?需求。
尽管说房子只要一个人的姓名,可是假如是婚后共有产业,可是假如不做改变,那就依然是共有产业,离婚后便是个人一切,性质不一样了。建议到房产局咨询一下。
夫妻共有房产,房产证只要一方的姓名,能够独自过户吗
一、如为夫妻的一起产业,即使房产证只要一方姓名,也应为夫妻两人一起共有,房子的处置权必定由一起共有人一起享有,任何一方均不具有私行处置的权力。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第3条规则:“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一切权或许处置权为由建议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出卖人因未获得一切权或许处置权致使标的物一切权不能搬运,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当违约责任或许要求免除合同并建议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三、夫妻一方在签定房子买卖合一起是否具有彻底的处置权,只影响到房子能否顺畅处理改变挂号,关于物权变化的原因(即合同的收效与否)并不产生影响。由于合同收效与否,取决于合同两边的意思表明是否实在以及是否契合法定的无效条件,合同的签定是否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并不影响合同的效能。
四、对好心购买第三人权益的维护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17条规则,买方有理由信任出卖房子为夫妻两边一起意思表明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立买方。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第3条第2款关于买方恳求出卖人承当违约责任或合同免除的规则行使相关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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