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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享有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7 18:07

申述人周某。
被诉人某私立学校。
[案情]
申述人于1998年9月被招聘到被诉人学校作业。2005年秋学期开学时,因申述人怀孕,学校领导未组织申述人的教育作业,而是要求申述人提早休一年产假,但被诉人未付出申述人产假薪酬。一起因为被诉人未为申述人交纳1998年9月至2005年4月期间的各项社会稳妥费,严重影响了申述人生育稳妥费用的报销。故申述人向本委请求裁定,要求被诉人:1、当即依法按申述人实际薪酬为基数足额交纳申述人1998年9月至2005年4月期间的养老、赋闲、生育、医疗、住宅公积金等各项稳妥;2、按申述人实际薪酬为基数补缴2005年5月至2006年6月21日期间的差额稳妥费及补缴拖欠交纳的稳妥费;3、当即付出请产假一年(2005年8月20日至2006年8月19日)的薪酬25000元及该项薪酬一倍的赔偿金25000元;4、发放社保部分核准的生育医疗费及养分补助费。
[调查核实状况]
申述人原系陕西省某中学教师。1999年10月25日,申述人与陕西省某县人才交流中心签定了“停薪留职合同书”,该合同书清晰:一、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的待遇和办理:1、停薪留职期间,保存原身份不变。2、工龄接连核算。3、停发薪酬、奖金和各种补贴,不享用稳妥福利待遇。……三、合同期限、签定和改变:1、合同期三年,自1998年9月1日起至2001年9月1日止。该合同书于1999年10月25日经陕西省某县人事劳作局鉴证。“停薪留职合同书”期满后,申述人与陕西省某县人才交流中心续签了自2001年9月1日起至2004年9月1日止的停薪留职合同书。2004年7月6日,陕西省某县人事和劳作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赞同周某辞去公职的告诉”(人劳发[2004]98号)。申述人的户籍于2004年7月21日由陕西省某县迁入无锡市。
申述人在停薪留职期间,于1998年9月应聘到被诉人处作业,任小学六年级语文教师兼班主任,其薪酬构成:基本薪酬、查核薪酬、全勤、福利、校龄、班主任、超课时、其他。月固定基本薪酬为:基本薪酬400元、福利120元、校龄500元,算计1020元。被诉人于每月20日经过商业银行向申述人付出上一个月薪酬。2005年1月至同年12月期间申述人应得薪酬收入为22816元,月平均薪酬为1901.33元。被诉人付出申述人薪酬至2005年8月。
2002年3月1日,被诉人与申述人签定了自2002年3月1日起至2005年2月1日止的教师聘任合同。
2006年3月13日,申述人的档案由陕西省某县教育局转入无锡市人才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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