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一次性补偿收入要如何缴纳个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19:53南京市明确规则,2005年个人因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6654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额按年均匀薪酬3倍算
据了解,南京市2004年员工均匀薪酬为22180元。依据有关税法规则,个人因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含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日子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员工均匀薪酬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越的部分有关税法规则,核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据此,6654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内退”“解雇”仍难免个税
关于个人来说,“内退”“解雇”和“买断”都会获得一笔数目可观的一次性收入,但三者性质不一样,只要“买断”才归于免除劳作合同,能够适用这个免征额。
“内退”的个人与原任职单位仍有着联系,所以所得收入应按至退休年龄的月数进行均匀,并与收取当月的“薪水”计征个税。被雇主“卷铺盖”或自行辞去职务的个人获得退职费等一次性收入较多时,则应按月区分(超越6个月的按6个月区分)计征个税。
假如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则宣告破产,企业员工个人从该破产企业获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补偿收入怎么计税
据南京地税有关人士介绍,核算交纳的方法为,按个人获得的超越当地上年员工均匀薪酬3倍的部分,除以其在本企业的作业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薪酬、薪水收入,按“薪酬、薪水所得”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在本企业的作业年限超越12年的按12年核算。
例如,南京市某员工在一企业作业了13年,本年免除劳作合同,企业一次性付出其93000元的经济补偿金。该员工与企业免除劳作联系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规范为66540元:93000-66540=26460(元)。以其在企业作业年限核算月薪酬薪水收入(作业年限超越12年的按12年核算):26460/12=2205(元)。月应纳税额:(2205-1600)×10%-25=35.5(元)。该员工应交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5.5×12=4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