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单位出国参展,得到财政局补助的展位费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8 09:33

问:单位出国参展,得到财政局补助的展位费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处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财税[2011]70号)的规则: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分及其他部分获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一起契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交税收入,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可以供给规则资金专项用处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分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分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办理办法或详细办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作的开销独自进行核算。
二、依据施行法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则,上述不交税收入用于开销所构成的费用,不得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开销所构成的财物,其核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告诉自2011年1月1日起履行。
依据上述规则,贵公司出国参展得到的财政局补助假如契合上述文件第一条规则的三项条件,就可以作为不征收收入,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然,需求并入收入总额中,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