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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抚养权该归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23:36
案情:
王先生与孙女士婚后一向未育,后经医院确诊王先生患有疾病,不能生育,医师主张二人挑选使用人工授精技能。经王先生和孙女士的共同赞同,医院使用了该技能,孙女士成功生下一个儿子。儿子从出世一向到上学,王先生一向不遗余力的照料他,儿子也和父亲很亲,无话不谈,父子联系十分和谐。多年来,孙女士经常说自己作业忙,没有时刻照料家,也没有精力照料孩子,所以孙女士与儿子联系很冷淡。在儿子15岁的时分,王先生发现孙女士多年来并不是因为作业忙很少回家,而是孙女士在外还有一个“家”。王先生伤心欲绝,把这件作业和儿子的身世都通知了儿子。王先生与孙女士就离婚的事进行了洽谈,可是两边均争着要抚育儿子,没有达到共同的定见。所以,王先生申述到法院,要求与孙女士离婚,并要求抚育儿子。孙女士在开庭时表明儿子与王先生无血缘联系,所以王先生没有权力抚育孩子。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怎么确认的复函》中规则: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两边共同赞同进行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应当视为夫妻两边的婚生子女,爸爸妈妈子女之间的权力义务联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则。
法官对两边的胶葛进行了调停,了解到王先生和孙女士均有安稳的作业,两人无论谁抚育孩子都可以给孩子供给杰出的日子条件。因为孩子现已15岁了,法官就抚育问题寻求了他的定见,孩子表明自己多年来一向和父亲日子,即便自己与父亲没有血缘联系,也乐意持续与父亲日子。终究,夫妻两人均赞同离婚,孙女士也赞同儿子由王先生抚育,两边达到了调停协议。
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怎么确认的复函》指出:“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两边共同赞同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两边的婚生子女,爸爸妈妈子女之间权力义务联系适用《婚姻法》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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