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法定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06:30
行政诉讼的法定时效是怎么规矩的,关于这个问题听讼网小编为你整理了一下关于这问题的材料,假如你想知道关于行政诉讼的法定时效是怎么规矩的这个问题,假如你想知道,请跟着小编一同往看吧,立刻为你回答,跟上听讼网小编的脚步一同往下看吧。
任何诉讼程序都包含各式各样的时效准则,行政诉讼也是如此,首要理由是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展开而来的诉讼方式,许多行政争议产生于民事争议或与民事争议有亲近的联系,有时处理行政争议就成为处理民事争议的前提条件。再者,人民法院内行政诉讼中有时依然要参照适用民事诉讼的程序及准则,选用民事诉讼规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九十七条明确规矩: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子除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说外,能够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矩。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用期限,超越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行政诉讼时效的规矩,既是为了有用保护行政机关办理活动的功率,也是为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假如对行政诉讼时效不作详细规矩或许没有诉讼时效的约束,其详细行政行为一向或较长时刻处于可受追诉的不确定状况,不仅在依据的获得上有必定困难,增加了案子处理的难度,并且不利于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办理活动的展开,影响正常的行政办理程序。
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核算,所谓“知道”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以书面方式奉告相对人行为内容(这儿的内容应包含详细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标准性文件)及诉权和申述期限,而非道听途说,也不仅仅是行政机关简略的决议、同意、批阅、处分内容,这儿的行政机关的内容应当包含所依据的标准性文件的内容,这样行政相对人才干真实知道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不然就不能视为相对人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假如按照法令规矩详细行政行为能够以口头方式奉告,亦有必要制造笔录。行政相对人经过非上述途径而得知详细行政行为内容的,不能视为“知道”。所以这种状况也便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的解说:“不属于申述人本身的原因”,“被耽搁的时刻不核算在申述期间内。”能够把申述期限延伸至5年的规矩,这是解说保护行政相对人诉权保护的一个详细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未奉告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诉权或许申述期限的,申述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诉权或许申述期限之日起核算,但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详细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越2年。”之规矩明显阐明行政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理论,当然也不适用时效中止理论,所以此规矩不利于公民权力的保护,无法使公民服气此立法的公正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矩,行政诉讼时效应当分为以下两种:
榜首,一般诉讼时效。
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未奉告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诉权或许申述期限的,申述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诉权或申述期限之日起核算,但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详细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越2年。复议决议未奉告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诉权或许法定申述期限的,适用前款规矩。
第二,特别诉讼时效。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内容的,其申述期限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核算。因为不属于申述人本身的原因超越申述期限的,被耽搁的时刻不核算在申述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约束而不能提申述讼的,被约束人身自由的时刻不核算在申述期间内。对触及不动产的详细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越20年、其他详细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越5年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怎么核算行政诉讼时效?对行政争议是否经过行政复议,法令规矩了两种不同的诉讼时效。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说的规矩,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知道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令还有规矩的在外。可是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特别状况耽搁法定期限的,在妨碍消除后的10日内,能够恳求延伸期限,由人民法院决议。
恳求人不服复议决议,能够在收到复议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这些规矩是核算行政诉讼时效的一般规矩。
关于不知道详细行政行为的作出最长申述期限的规矩。
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矩的申述期限是从知道作出详细行为之日起算。那么假如当事人不知道详细行为的内容的,只能从其实践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从作出详细行为到实践知道该详细行为的存在或内容,应该有多长时刻呢?我国的行诉法没有作出详细规矩。对此,“若干解说”第42条,参照民法通则有关规矩,作了相应的补充规矩。即申述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详细行为内容之日起算,触及不动产的详细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越20年,其他详细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越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尽管这样的规矩,在最大极限内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但却较难在实体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是因为从行政法令联系与民事法令联系性质来看,两者有很大不同。行政法令联系中的两边当事人是办理与被办理者的联系,法令地位是不相等的,而民事法令联系中的两边当事人的法令地位相等,是两边一起毅力的体现。内行政法令联系中,行政机关作出某种详细行为,是单独毅力的体现。从行政办理行为的特性来看,它具有公定力、拘束力和强制力。因而,它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假如将最长诉讼期限确定为20年,其时刻跨度较长,人民法院不仅对行政机关在其时作出该详细行为时的依据难以承认,一起因为人员调集、组织改动、法令标准改动及法令联系的改动等状况的改动,即便人民法院对该详细行为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实体上是否正确予以承认,但当事人的实体权力也难以实现。
综上所述,对我国行政诉讼时效最长期限的规矩,本着既有用保证行政办理次序,又能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精力,活跃推广行政救助准则。即当事人在若干年后,才知道某种详细行为实践侵略其合法权益的,能够按照相应的法令、法规,恳求行政救助,即恳求行政机关对该详细行为是否正确、合法进行承认,以利于行政机关及时纠正其过错的行为。假如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在必定期限内的承认行为,依然不服,当事人可就此行为向人民法院恳求司法救助最终经过人民法院司法检查行为,来保护其合法权益。
任何诉讼程序都包含各式各样的时效准则,行政诉讼也是如此,首要理由是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展开而来的诉讼方式,许多行政争议产生于民事争议或与民事争议有亲近的联系,有时处理行政争议就成为处理民事争议的前提条件。再者,人民法院内行政诉讼中有时依然要参照适用民事诉讼的程序及准则,选用民事诉讼规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九十七条明确规矩: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子除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说外,能够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矩。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用期限,超越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行政诉讼时效的规矩,既是为了有用保护行政机关办理活动的功率,也是为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假如对行政诉讼时效不作详细规矩或许没有诉讼时效的约束,其详细行政行为一向或较长时刻处于可受追诉的不确定状况,不仅在依据的获得上有必定困难,增加了案子处理的难度,并且不利于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办理活动的展开,影响正常的行政办理程序。
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核算,所谓“知道”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以书面方式奉告相对人行为内容(这儿的内容应包含详细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标准性文件)及诉权和申述期限,而非道听途说,也不仅仅是行政机关简略的决议、同意、批阅、处分内容,这儿的行政机关的内容应当包含所依据的标准性文件的内容,这样行政相对人才干真实知道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不然就不能视为相对人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假如按照法令规矩详细行政行为能够以口头方式奉告,亦有必要制造笔录。行政相对人经过非上述途径而得知详细行政行为内容的,不能视为“知道”。所以这种状况也便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的解说:“不属于申述人本身的原因”,“被耽搁的时刻不核算在申述期间内。”能够把申述期限延伸至5年的规矩,这是解说保护行政相对人诉权保护的一个详细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未奉告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诉权或许申述期限的,申述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诉权或许申述期限之日起核算,但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详细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越2年。”之规矩明显阐明行政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理论,当然也不适用时效中止理论,所以此规矩不利于公民权力的保护,无法使公民服气此立法的公正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矩,行政诉讼时效应当分为以下两种:
榜首,一般诉讼时效。
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未奉告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诉权或许申述期限的,申述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诉权或申述期限之日起核算,但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详细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越2年。复议决议未奉告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诉权或许法定申述期限的,适用前款规矩。
第二,特别诉讼时效。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内容的,其申述期限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核算。因为不属于申述人本身的原因超越申述期限的,被耽搁的时刻不核算在申述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约束而不能提申述讼的,被约束人身自由的时刻不核算在申述期间内。对触及不动产的详细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越20年、其他详细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越5年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怎么核算行政诉讼时效?对行政争议是否经过行政复议,法令规矩了两种不同的诉讼时效。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说的规矩,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知道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令还有规矩的在外。可是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特别状况耽搁法定期限的,在妨碍消除后的10日内,能够恳求延伸期限,由人民法院决议。
恳求人不服复议决议,能够在收到复议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这些规矩是核算行政诉讼时效的一般规矩。
关于不知道详细行政行为的作出最长申述期限的规矩。
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矩的申述期限是从知道作出详细行为之日起算。那么假如当事人不知道详细行为的内容的,只能从其实践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从作出详细行为到实践知道该详细行为的存在或内容,应该有多长时刻呢?我国的行诉法没有作出详细规矩。对此,“若干解说”第42条,参照民法通则有关规矩,作了相应的补充规矩。即申述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详细行为内容之日起算,触及不动产的详细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越20年,其他详细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越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尽管这样的规矩,在最大极限内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但却较难在实体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是因为从行政法令联系与民事法令联系性质来看,两者有很大不同。行政法令联系中的两边当事人是办理与被办理者的联系,法令地位是不相等的,而民事法令联系中的两边当事人的法令地位相等,是两边一起毅力的体现。内行政法令联系中,行政机关作出某种详细行为,是单独毅力的体现。从行政办理行为的特性来看,它具有公定力、拘束力和强制力。因而,它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假如将最长诉讼期限确定为20年,其时刻跨度较长,人民法院不仅对行政机关在其时作出该详细行为时的依据难以承认,一起因为人员调集、组织改动、法令标准改动及法令联系的改动等状况的改动,即便人民法院对该详细行为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实体上是否正确予以承认,但当事人的实体权力也难以实现。
综上所述,对我国行政诉讼时效最长期限的规矩,本着既有用保证行政办理次序,又能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精力,活跃推广行政救助准则。即当事人在若干年后,才知道某种详细行为实践侵略其合法权益的,能够按照相应的法令、法规,恳求行政救助,即恳求行政机关对该详细行为是否正确、合法进行承认,以利于行政机关及时纠正其过错的行为。假如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在必定期限内的承认行为,依然不服,当事人可就此行为向人民法院恳求司法救助最终经过人民法院司法检查行为,来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