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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调解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19:05
近年来,跟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开展,因为社会利益和谐准则不完善、人民大众有序参加和利益表达途径不畅等多种要素存在,社会敌对呈高发和多元态势,行政争议数量逐年增多, 近年来,跟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开展,因为社会利益和谐准则不完善、人民大众有序参加和利益表达途径不畅等多种要素存在,社会敌对呈高发和多元态势,行政争议数量逐年增多,状况日趋杂乱,处理难度显着增大。在现有的敌对胶葛处理机制中,行政复议已成为大众主选的行政救助途径之一。但因为大众对法令的知道多带有利己性和片面性,当复议成果不能满意其诉求时,简单发作与政府的敌对心情,敌对或许愈加激化。因而笔者以为,在探究树立化解行政争议的有用机制中,应该加强行政复议调停的功用,以柔性法令的方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处理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敌对、维护社会安稳中的重要作用,力求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底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一、行政复议调停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复议调停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机关办案人员的掌管和和谐下,依法就有关行政争议进行洽谈,然后达到合意、处理行政争议所进行的活动。
行政复议调停具有以下特征: 
(一)行政复议调停发作在行政复议案子检查过程中。因为行政复议调停是复议机关审理权的拓宽而不该当是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权的延伸,因而,只要在检查过程中复议当事人的洽谈行为彻底处于复议机关的掌管和监管之下,才干保证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裁判权的正确行使,避免发作两边歹意勾结或行政机关单独施压等违法行为。 
(二)行政复议调停的主体除了复议机关外只能是复议当事人。行政复议或许因这样或那样的法令上的利害联系,而有多方参加人,但是作为洽谈调停的主体只能是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其他相关人员与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之间的联系不能称为复议调停的联系方法。当然,假如调停牵涉到别人利益,复议机关应根据信任维护准则避免复议当事人任意损害他方合法权益。 
(三)行政复议调停应针对行政争议标的进行。当事人两边争议的标的是,调停有必要也只能针对这一行为进行,假如被申请人以承诺过后利益的方法暗示申请人达到合意,那么就不是就详细行政行为自身达到的调停,这非但没有从根本上化解行政争议,并且有或许引起新的胶葛。 (四)行政复议调停意图是使两边当事人达到合意。在这一点上行政调停与民事调停并无本质区别,都有必要有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出于自愿达到协议。一起这一协议是否合法有用,还需由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严厉检查。 
二、加强行政复议调停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行政复议调停,是对复议实践的立法回应。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诉讼并立的两大行政法令救助机制之一,但行政复议准则施行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行政复议案子的保持率过高,大部分案子在复议后又提讼,复议的公信力遭到质疑。行政复议不只未能为行政诉讼处理行政胶葛分管消忧,反而浪费了很多的行政资源。构成复议窘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真实承当复议使命的是复议机关内部的法制组织,复议机关特别是政府 无暇顾及 复议案子而并不直接行使监督和限制权,法制组织尽管代表复议机关详细承办复议案子,但实际上未对被监督部分构成层级优势,层级监督效能较弱。而复议调停结案方法的呈现,既可避开法令的刚性规则,也能够在必定程度上化解行政胶葛。因而,加强行政复议调停,在法令上必定了调停与决议齐头并进的作为了行政复议结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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