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不能是光地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4 14:50在日常日子中,咱们都知道土地是归国家所有,咱们只需土地的运用权,对此土地是不答应咱们进行生意的,那么关于土地运用权的获得,咱们只能靠划拨和出让的方法获得,那么关于划拨土地很多人不知道其转让程序,下面鹤庆县律师为我们介绍一下关于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不能是光地么。
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不能是光地吗
答案是否定的,以划拨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是能够直接进行转让的,不需要进行土地建造,只需处理好出让手续就能够进行转让,实质上是由划拨的性质转化为出让的性质,不再受其他方面的约束,终究只需交纳相应的费用就能够进行转让。
划拨土地运用权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 第54条规则,建造单位运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运用方法获得;可是,下列建造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同意,能够以划拨方法获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动力、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用地。
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要求
1、以划拨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一般是无偿获得或许仅交纳补偿、安顿等费用后而获得的,因而原则上是有答应进入商场。可是,因为现在以划拨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进入房地产商场已为必然趋势,考虑到土地的运用效能和经济效益,《城市房地产处理法》第39条规则了以划拨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的房地产转让的程序及土地的处理。尔后国务院公布发的《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土地处理局颁布的《划拨土地运用权处理暂行办法》、建造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处理规则》等对划拨土地运用权的转让条件作了相应的规则。
2、按照规则,契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门和房产处理部门同意,其划拨土地运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能够转让、租借、典当:
(1)土地运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安排和个人;
(2)拥有国有土地证;
(3)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4)按照规则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或许以转让、租借、典当所区获抵交土地运用权出让金。
3、以划拨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是有能直接转让的,只需在按照规则补办土地运用权出让手续,从而使原划拨土地的运用权变成出让土地运用权之后,才答应其转让。
转让程序
请求
买卖两边提出转让、受让请求买卖当事人请求处理转让手续一起,还应供给转让协议、土地运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受理和检查
市、县国土资源处理部门受理请求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则对请求人提交的请求资料进行检查,并就请求地块的土地用处等咨询规划处理部门定见。经检查,请求地块用处契合规划,而且契合处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处理部门应当安排地价评价,确认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定协议出让计划。
地价评价
市、县国土资源处理部门应当安排对请求转让地块的出让土地运用权商场价格和划拨土地运用权权益价格进行评价,评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
确认出让金,拟定出让计划
市、县国土资源处理部门或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谐决议计划机构应当依据土地评价成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商场状况等,团体决议计划、归纳确认处理出让手续时应交纳土地运用权出让金额,并拟定协议出让计划。应交纳土地运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按下式核定:
(1)转让后不改动用处等土地运用条件的: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运用权商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运用权权益价格
(2)转让后改动用处等土地运用条件的: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拟出让时的新土地运用条件下出让土地运用权商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运用条件下划拨土地运用权权益价格
计划报批,宣布准予转让通知书
市、县国土资源处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则,将协议出让计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阅。协议出让计划同意后,市、县国土资源处理部门应向请求人宣布《划拨土地运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包含:准予转让的标的、原土地运用权人、转让确认受让人的要求、受让人的权力、责任、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等。
揭露买卖
获得《划拨土地运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的请求人,应当将拟转让的土地运用权在土地有形商场等场所揭露买卖,确认受让人和成交价款。
签定转让合同
经过揭露买卖确认受让方和成交价款后,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签定转让合同,约好两边的权力和责任,清晰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价款。
处理出让手续
受让人应在达到买卖后10日内,持转让合同、原土地运用证、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资料等,向市、县国土资源处理部门请求处理出让手续。市、县国土资源处理部门应当按照同意的协议出让计划、揭露买卖状况等,依法回收原土地运用权人的划拨决定书,刊出土地挂号,回收原土地证书,与受让方签定出让合同。
划拨土地的法令规则
依据《划拨土地运用权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则:划拨土地运用权,是指土地运用者经过除出让土地运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法依法获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运用权的获得途径进行了规则:“土地运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同意,在土地运用者交纳补偿、安顿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给其运用,或许将土地运用权无偿交给给土地运用者运用的行为。按照本法规则以划拨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的,除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外,没有运用期限的约束。” 这一规则是迄今为止在立法层面上对土地运用权划拨这一概念所作的最威望的界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则,下列建造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同意,能够以划拨方法获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动力、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用地。
从上面听讼网小编为我们介绍的关于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不能是光地么,期望我们都能够了解。关于划拨土地有其关于的流程,资料等跟转让土地都有着不同,我们必定要把资料预备完全,处理相应的手续才更顺利。如有更多相关的土地法令问题,能够找律师或许咨询听讼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