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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与数罪认定的两种情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01:05
一罪与数罪的确定
首要应留意两种状况:
l、行为人假造或购买假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不合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后又将其虚开的状况,应归于数罪,但由于行为人的前一行为与后一行为存在着手法和意图的牵连联系,因而应视为牵连犯,而应以其间的一个重罪论处,即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论处,关于假造或购买假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不合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可作为一个从重的量刑情节对待。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后又以此骗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状况下,存在着行为一起适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本法第204条骗得出口退税罪、本法第201条偷税罪的或许。这归于一罪一起冒犯数法条的法条竞合,应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准则处理。即本法第205条是特别法,第204条、第201条是普通法,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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