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的特点以及缓刑的适用情况都有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04:51一、缓刑的特色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承认已构成违法、应受赏罚处分的行为人,先行宣告科罪,暂不履行所判处的赏罚。由特定的查询安排在必定的检测期限内对罪犯进行查询,并依据罪犯在检测期间内的体现,依法决议是否适用详细赏罚的一种准则。
暂缓量刑的特色:
①对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契合违法构成要件的,应当做出有罪宣告。缓量刑不同于缓宣告准则,缓宣告,是对有悔改期望的人犯暂时不作刑的宣告,在必定时间内,假如没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定。缓量刑是以宣告行为人有罪为条件,而不是不作有罪判定,更能体现罪刑法定准则。
②对被告人暂不处以赏罚。缓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一起判处详细赏罚。缓量刑不同于缓履行准则,缓履行,是人犯被处以赏罚的一起宣告适用缓刑后,于必定时限内附条件对罪犯作出是否应履行原判赏罚的查询。缓刑履行结果是:视为犯过罪,但无施以原判赏罚进行惩处之必要。缓量刑是暂缓处以赏罚,罪犯可通过法定监督安排确认的杰出体现,完成将其所犯按律当刑之罪视为无罪。
③查询监管安排和人员健全。对暂缓量刑的人员,由设置的专门机关担任监管,并由专职的查询官进行查询。
④查询监管程序规范。对暂缓量刑人员的监管查询,依照规范的程序进行,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彼此配合,彼此限制。选用暂缓量刑准则,能够实在体现赏罚与广大相结合的方针,避免现行缓履行准则存在的坏处,更好地发挥缓刑准则的效果。
二、缓刑的适用
1、规模
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议履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越3年的状况下,若其间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准则,使缓刑不再履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死刑两个刑度带之间,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累犯、违法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2、目标
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许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二是违法分子确有悔改体现,法院以为暂不履行所判赏罚也不致于再损害社会;
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
也便是说,适用缓刑是在违法分子现已被判处赏罚的条件下,再考虑违法分子的悔罪体现,确认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的确不致再损害社会,决议是否履行赏罚。怎么精确掌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确认已被判刑的罪犯“的确不致再损害社会”。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彻底由人民法院作出决议,因为“的确不致再损害社会”没有一致的考量规范,因此有的考虑被告人违法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体现、受害人的情绪等等,在确认悔罪体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如自首、建功、从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赃退赔或补偿受害人丢失、是否交纳罚金等作为考量要素,有的乃至将被告人不适宜拘禁的要素(如疾病)、家庭要素 (如需奉养白叟、抚育子女)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不合法的客观要素作为适用缓刑要素考虑。只重视被告人的悔罪片面认识,缺少对被告人的平常体现的查询了解,疏忽了对适用缓刑罪犯的监管、帮教、改造等客观条件的考虑。正因如此,有些被告人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适用缓刑,免受拘禁,标明乐意多交罚金、多补偿丢失,以金钱的支付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情绪,以致使之成为缓刑的交换条件;有些单位安排出于被告人亲属的种种联系,碍于情面,不切实际地乱出证明,一概证明被告人体现杰出;有的帮教安排也停留在纸面上,形同虚设,少量帮教成员乃至不知道被帮教的目标;等等。这些现实存在的状况,并不能标明被告人悔罪的实在性,也不能照实反映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给法官供给了种种假象,导致了法官在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时呈现误差。因此说,对被告人归案后是否诚意悔过,适用缓刑是否的确不致再损害社会,实质上都处于一种不确认状况,有待在日后的查询中予以确认。而现行的缓履行准则将这种待定状况交由法官提早确认,的确难于精确掌握,以致缓刑期间重新违法的时有发生,有的乃至是报复性违法。也简单导致法官滥用职权,盲目地适用缓刑,形成重罪轻判,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应得的赏罚,有损法令的严肃性。
3、条件
依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则,适用一般缓刑有必要具有下列条件:
(1)违法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许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赏罚。缓刑的附条件不履行原判赏罚的特色,决议了缓刑的适用目标只能是罪过较轻的违法分子。而罪过的轻重是与违法人被判处的赏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目标规则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违法分子,便是因为这些违法分子的罪过较轻,社会损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违法分子,因其罪过较重,社会损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目标。至于罪过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控制的违法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依据罪过性质作出详细量刑,法院以为有必要适用控制赏罚进行处分,所以故将控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准则的独立刑种。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定确认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违法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尽管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分的情节,判定确认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能够适用缓刑。
(2)依据违法分子的违法情节和悔罪体现,以为适用缓刑不致再损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底子条件。也即有些违法分子尽管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是其违法情节和悔罪体现,不能标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损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有必要留意的是,因为违法人没有适用缓刑,因此的确不致再损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估测或预先判别,这种估测或判别的依据,依法只能是违法情节较轻、违法人悔罪体现较好。在这两个要素中,违法情节较轻归于已然之罪的领域,首要标明违法的社会损害性较小,应当归纳片面恶性与客观损害两个方面加以归纳评判。违法人悔罪体现较好归于未然之罪的领域,首要标明违法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依据违法人的罪后各种体现,并恰当考虑违法人的一向体现作出评判。
(3)违法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片面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避免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将74条修改为:“关于累犯和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